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2010年全省木材检查系统开展了“执法监督年”活动,取得较好成效。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千局万站优环境促发展推进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纪发〔2011〕2号)精神,巩固“执法监督年”活动成果,进一步规范木材检查执法行为,提高木材运输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省木材检查系统执法监督年“回头看”活动。现制定如下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以保护森林资源、建设“森林浙江”为中心,规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大力营造良好的木材运输管理法制环境,为促进我省林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回头看”活动,对全省各木材检查站执行木材检查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一次复查,巩固“执法监督年”活动成果,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切实提高我省木材检查执法水平。一是严格规范执法,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二是明确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提升案卷质量;三是结合开展“文明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树立木检执法良好形象,提升服务水平。
三、活动内容
(一)严格规范执法,保证公平公正
全省木检人员要持证上岗,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严肃查处一切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扰乱木材流通秩序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木材检查系统形象的人和事。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意识,在服务中开展执法,在执法中体现服务。
(二)严控自由裁量,提升案卷质量
1、严控自由裁量权的执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明确的本辖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各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要在站房显著位置公开悬挂有关木材检查细化标准,便于当事人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和有效防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提升执法案卷的质量。全省各级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要认真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定期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提升制作处罚案卷的水平。省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各市交叉检查和案卷评比工作。
(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升木检队伍形象
1、规范档案管理。各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要根据工作流程,在档案管理上做到“三个规范”:一是规范流量登记管理。二是规范案卷归档管理。三是规范票据使用管理。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破旧站房的整修和电子监控设备建设。落实木材检查统一标识制度。上墙公布检查站设置许可证件、委托证书、检查项目、处理依据、处罚标准,站长(班组长)岗位职责、木检人员岗位职责、举报监督制度等执法依据和规章制度。
在开展木检执法监督年“回头看”活动基础上,结合“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创建,进行“木检文明窗口单位”、“ 木检执法文明个人”推荐评选工作,并从中推选国家林业局“文明窗口单位”。
四、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4月-5月)
各县(市、区)要按活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木材检查系统执法监督年“回头看”活动方案,提出活动目的、指导思想、活动内容和具体要求。
(二)实施推进阶段(6月-10月底)
全面开展木材检查系统执法监督年“回头看”各项活动。
1、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对所属基层木材检查站执法的规范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内部档案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各基层木材检查站对本站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自查,开展完善和整改工作。
3、10月底前,各基层木材检查站应完成统一标识工作:统一站房颜色,统一站牌、公示牌式样。上墙公布检查站执法依据和规章制度。
4、各市林业局在10月底前,报送省“木检文明窗口单位”和“木检执法文明个人”推荐名单及典型材料。“木检文明窗口单位”12个:丽水、杭州两市各推荐2个,其他市各推荐1个;“木检执法文明个人”34名,丽水、杭州两市各推荐5名,其他市各推荐3名。(评选条件见附件1、2)
5、各县(市、区)林业局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10月底前将总结材料报市局,抄送省厅森林资源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
各市开展执法监督年“回头看”活动检查,针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在11月底前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我厅。报告主要内容为:
1、内部档案管理情况。各检查站在内部档案管理“三个规范”上的执行情况。
2、案件查处情况。根据各站的案件处罚台账,检查案件查处是否规范、处罚是否到位,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
3、案卷制作情况。按照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对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对案卷质量进行评价,指出不足。
4、统一标识情况。按国家林业局要求,统一站房颜色,统一站牌、公示牌式样。上墙公布检查站执法依据和规章制度。
5、建议及其他。
省厅将组织各设区市之间进行交叉检查,评议案卷。
(四)检查考核阶段(12月)
省厅对全省木材检查系统执法监督年“回头看”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对省级“木检文明窗口单位”、“ 木检执法文明个人”进行表彰。 附件:1、“木检文明窗口单位”评选条件
2、“木检执法文明个人”评选条件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