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系统掌握监督区域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现状,以便今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监管,上海专员办对浙江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现状开展了首次调研。调研采取与主管部门座谈、资料查阅、养殖场走访、与养殖户座谈等形式,较系统地掌握了浙江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情况。
历史沿革
浙江省地处中亚热带东部,气候温暖湿润,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对野生动物的开发利用历史也很悠久,如浙江的海宁、桐乡一带,早在明清时期就以皮毛加工制作闻名全国。近几十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出台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作为一个新兴林业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浙江兴起。按阶段性特征划分,浙江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大致经历了3个历史时期。
第一阶段是利用野外资源为主的初步发展期。1988年《保护法》颁布实施,按照“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方针,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逐渐在浙江兴起,许多蛇类、龟鳖类养殖单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在省林业厅办理过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蛇类养殖户就达400余家。在浙江义乌和德清一些乡村,出现了家家户户养蛇、贩蛇的专业村。但由于这些养殖户大多规模较小,且蛇类的驯养繁殖技术要求很高,因此,所谓养殖大多以寄养为主,利用的基本还是野外资源,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驯养繁殖。
第二阶段是2003年后的选择淘汰期。2003年,国内 “非典”流行,野生动物成为“SARS病毒”疑似携带者,人们对野生动物避而远之。国家林业局也随之公布了《54种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以下简称《54种名录》),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进行限制。由于国家政策调控、市场需求减少、野外资源日渐匮乏等多重原因,一些蛇类、小型兽类养殖经营户纷纷倒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进入了选择淘汰期。
第三阶段是近3年的迅速发展期。随着“SARS病毒”阴影的逐步消失,浙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需求重新趋旺。2010年1月,浙江省林业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野生动植物产业的若干意见》及《浙江省野生动物植物驯养繁殖利用示范基地申报办法》,大力鼓励发展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育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养殖,并积极支持浙江省认定的河麂、猕猴等33种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至此,浙江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进入到快速发展期。据统计,截至2012年8月,全省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过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单位已达1130家,办理过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加工经营单位达1837家。
近年来,浙江省林业主管部门始终坚持“林业服务经济发展”理念,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有效促进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一是驯养繁殖总量与结构得到进一步提升与优化。近年来,浙江省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产业发展迅速,产值持续增长,2011年实现总产值62亿元。同时,在壮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第一产业的基础上,积极发展野生动物加工、餐饮等第二、第三产业,并以第二、第三产业的提升,反哺第一产业的发展。二是主导品种优势进一步形成。目前,全省的野生动物主导品种集中在鹿类、鳄鱼类、鸟类、雁鸭类、蛙类、兽类(鹿类除外)、蛇类、龟类等7大类。这些物种的产值在总产值中占比达80%以上,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三是野生动物产业区域化特征日渐凸显。2009年以前,浙江省野生动物产业区域化特征就已经初步形成。如今,这种区域化特征进一步显现,并形成优势分化与细化,布局日趋合理。
存在问题
产业规模不大。目前,浙江省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小型企业较多,行业总产值仅占全省林业行业总产值的2.97%。虽然当前驯养繁殖企业数量已达1130多家,但总产值仅为17.1亿元。除去几家规模上亿的龙头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平均产值不到50万元,多数是产值在20万元左右的家庭式养殖企业。
缺乏科技支撑,产品综合利用水平低。从调研情况看,目前浙江省的野生动物利用仍停留在直接食用或初加工阶段,产品缺乏科技含量,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较低,市场竞争力也不强,整个行业中被国家列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也极为少见。由于缺乏科技支撑,野生动植物产品的消费市场培育也明显滞后于生产市场,容易造成产品滞销。
缺乏技术培训,行业人才匮乏。此次调研中,部分基层野生动物管理人员反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技术没有相应的推广培训,部分老百姓想养却不知从哪学习养殖技术,只能自我摸索,容易造成动物疾病乃至死亡,导致资源浪费。综观全省,整个野生动物繁育人才队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聚集能力不强,素质与专业性不高等问题较为突出,行业发展所需的人才奇缺。
政策限制较多,养殖户存在后顾之忧。国家林业局2003年公布的《54种名录》至今未调整,养殖品种严重受限。虽然浙江省林业厅出台了一些鼓励政策,但这些政策仍有较多限制。比如在驯养繁殖物种的认定上规定“对不在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育技术成熟的动物,以及未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批准的动物,实行有条件的试点养殖”。试点养殖,只有驯养繁殖许可,缺乏经营利用许可,意味着这些试点养殖的物种不能合法经营利用,驯养繁殖许可和经营利用许可存在脱节。
专项扶持资金少,缺乏融资优惠政策。虽然浙江省已将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利用产业列入省森林多功能开发利用项目资金扶持范围,但资金少(全省每年300万元),企业多,存在僧多粥少的现象。此外,农业项目政府贴息贷款或补助日益增多,然而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项目中却缺乏此类优惠政策。养殖户只能依靠自有资金发展,这对养殖规模、效益和企业综合发展都产生了极大影响。
发展建议
进一步优化政策。《54种名录》是“非典”横行、“SARS病毒”肆虐的特殊背景下出台的,已不适应当前中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产业发展要求,建议国家林业局及时调整。各省(市、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循“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原则:加强野外资源保护,对大量利用野外种源,造成野生资源破坏的驯养繁殖加以控制;对利用人工种源、技术成熟的驯养繁殖的物种,管理权限应根据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实际适当下放。对那些驯养繁殖技术成熟但未列入可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名录的物种应及时补充到名录中去,鼓励开展驯养繁殖,缓解野生资源压力,保障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许可的一致性,对那些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物种在给予驯养繁殖许可的同时应放开经营利用许可(动物园、水族馆等除外),避免驯养与利用许可脱节。
完善管理机制,增强有效管理。针对野生动物产品市场较混乱、野外来源和人工养殖难区分、合法来源和非法来源难界定等实际,建议国家林业局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使用统一标识管理。即每年由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统一向国家林业局申请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标识下发后由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标记。这样既便于市场管理,也方便主管部门执法。
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出台产业扶持政策。要在原有基础上积极筹措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对加工利用型龙头企业、野生动植物产品研发有贡献的单位实行以奖代补,激励产业发展,同时加大野生动物产品市场培育,建立专业市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产业效益。此外,积极争取产业扶持政策,对一些积极性高、发展潜力大但缺乏发展资金的养殖户在贷款政策上给予倾斜,鼓励他们扩大规模,提高效益。
加强专项培训,建立专业人才队伍。应组建野生动物养殖专业技术团队,到基层开展专项技术培训,并推广“专家组+示范基地+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技术模式。在重点龙头企业、示范基地和养殖户之间搭建技术链条,带动周边农户参与养殖。同时,每年从专业院校引进技术人才,建立一支稳定高效的专业人才队伍。
加强产品研发,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当前,浙江省野生动物产品大多为初加工产品或半成品,综合利用水平极低。为此,建议政府设立专项研发项目,鼓励专业院校、科研院所开展野生动物精深加工产品研发,着力开展多方位、综合性野生动物产品开发。对一些规模大、技术力量强的龙头企业也可投入适当专项资金,鼓励他们成立野生动物产品研发机构,开发新、精产品,打开市场,形成“产、加、销”一体化产业链,创造更大的社会、生态和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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