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04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2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第十四条:“疫木安全利用实行定点利用制度。其中:
(一)采取加工板材进行疫木定点利用的企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审批。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有效限期为3年。
(二)采取制作胶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以及造纸、制炭等其他方式进行疫木定点利用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二)实施依据
1.《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
第四条:“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
(二)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三)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第五条:“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第十四条:“疫木安全利用实行定点利用制度。其中:
(一)采取加工板材进行疫木定点利用的企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审批。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有效限期为3年。
(二)采取制作胶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以及造纸、制炭等其他方式进行疫木定点利用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一)严格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购区域收购疫木;
(二)指派专人对疫木安全利用场所周围的松林实施常年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监测情况;
(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疫木安全利用任务,并彻底销毁加工剩余物;
(四)建立包括疫木入厂时间、数量以及疫木加工数量、除害处理情况、制品出厂情况等的台帐;
(五)在疫木加工区域,应当安装可全过程监控的在线监控系统,在堆放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扩散。
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疫木安全利用情况报告给所在地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与疫木加工板材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
4.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5.疫木收购的区域范围合理;
6.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严格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购区域收购疫木;
(2)指派专人对疫木安全利用场所周围的松林实施常年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监测情况;
(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疫木安全利用任务,并彻底销毁加工剩余物;
(4)建立包括疫木入厂时间、数量以及疫木加工数量、除害处理情况、制品出厂情况等的台帐;
7.在疫木加工区域,具有可全过程监控的在线监控系统;
8.在堆放场所,具有能有效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的设备;
9.疫木加工板材企业所在的县级行政区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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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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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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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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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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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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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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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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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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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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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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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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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认证地点应与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生产地点一致
2、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填写手机和固定电话
3、备注中应注明疫木加工板材企业所在的县级行政区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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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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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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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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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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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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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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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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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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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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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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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疫木安全利用场所所在位置和周边的情况,可附加照片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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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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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控系统设备和运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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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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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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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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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控系统设备可全程监控疫木加工区域。可附加照片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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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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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扩散的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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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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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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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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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加照片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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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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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疫木安全利用任务,并彻底销毁加工剩余物的承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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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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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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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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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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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收购区域范围的承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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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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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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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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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区域原则上在本县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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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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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及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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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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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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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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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二)办公时间
窗口接收: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进行申请。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根据《现场核查报告》及实质性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对于不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二)依申请变更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将变更内容证明材料提交国家林业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三)补证
被许可人遗失《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的,向国家林业局提交补发许可证申请,国家林业局对情况核实后进行补发。
(四)延续
《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按一般程序办理。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其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

(一)
1.《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