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1-4/2010-00011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省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17-02-22
文件编号:浙林枪〔2010〕18号 统一编号:浙林枪〔2010〕18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狩猎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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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02- 22 14: 34: 54 信息来源: 省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公安局:

为规范狩猎活动,加强狩猎枪支弹药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确保全省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狩猎活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狩猎乡镇调整工作

自1997年以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我省共划定狩猎乡镇1115个,在划定的狩猎乡镇范围内,各地组织开展了以“驱兽护园”、“为民除害”为目的的狩猎活动,有效地保护了山(林)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但是,随着各地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原划定的狩猎乡镇范围已不适应狩猎活动的需要,亟需做出相应调整,以保证狩猎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为此,各地要按照“从严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在原有狩猎乡镇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确实兽害严重且不使用猎枪不能制止的山(林)区乡镇进行重新申报。申报步骤如下:(一)由县(市、区)林业、公安部门联合提出申报意见,并填报《浙江省狩猎乡镇申报表》(附件一);(二)报市林业、公安部门进行联合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三)由省林业厅、公安厅联合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各市的初审意见及《浙江省狩猎乡镇申报表》由林业部门负责统一于3月15日前报省林业厅。

二、强化对狩猎活动的管理

我省开展狩猎活动的目的是“驱兽护园”和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山(林)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因此,狩猎活动必须以乡镇为单位有组织地开展,参与狩猎活动是每一位狩猎队员的义务。每次狩猎活动必须严格实行狩猎队长负责制,认真制定狩猎计划、确定具体狩猎方案、限定狩猎对象及限额,以狩猎队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狩猎计划和方案应在狩猎活动开展前报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并报林业、公安部门备案。严禁跨区域狩猎、严禁在禁止狩猎区域(部位)狩猎、严禁狩猎队员单独狩猎、严禁非狩猎队员参与狩猎活动、严禁猎捕非有害陆生野生动物。狩猎期间必须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严格防止在同一时间、区域内有不同批次的狩猎队员进行狩猎活动。射击前时必须仔细观察、确认猎捕对象,不得盲目开枪,确保狩猎队员和周边群众的绝对安全。

三、加强对狩猎队员的管理

各地林业、公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狩猎队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确保狩猎队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枪支操作技能和狩猎要领,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新录用的狩猎队员必须符合《狩猎队员基本条件》(附件二),并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审查、考核合格,切实把好“进口”关。要畅通狩猎队员的“出口”,对不符合狩猎队员基本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狩猎队员资格;对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不执行狩猎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对被取消狩猎队员资格的,要及时做好狩猎证、持枪证件和枪支弹药的收缴工作。

四、严格加强狩猎枪支弹药管理

要牢固树立“枪弹无小事”的管理理念,严格落实狩猎枪支弹药封闭式管理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要进一步明确狩猎枪支的配备主体,即统一由狩猎队配购、办证和保管,一律不得以狩猎队员个人名义配购猎枪。各狩猎队必须建立、健全枪支弹药安全保管设施,完善枪支弹药集中保管以及领取、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各项管理制度,严防发生狩猎枪支弹药被盗、被抢、丢失、滥用等案(事)件。同时要切实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禁携带狩猎枪支进入与狩猎活动无关的路线、区域、场所,严禁携带狩猎枪支从事或参与与狩猎无关的活动,严禁将狩猎枪支弹药交由非狩猎队员保管、携带或使用。非出猎时,枪支弹药必须入柜、入库存放,不得随身、随车携带,出猎时,必须随身携带狩猎枪支弹药,并始终保持对狩猎枪支弹药的有效控制。要加强对狩猎枪支的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得使用有故障或报废的狩猎枪支。要严格实施枪支查验制度,并逐枪建立检修档案。狩猎枪支配置后首次常规检修时间为购枪后满3年,之后每2年检修一次;对发现故障的,要随时报修;对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要强制报废。

五、切实落实狩猎活动安全管理责任

各有关市、县(市、区)和狩猎乡镇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组织、管理,层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各级林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狩猎活动管理和枪支弹药管理责任切实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凡因监督管理措施不落实,或工作不负责任,超范围配发人情枪、弹,导致发生枪支弹药被盗、被抢、丢失、伤人等案件事故的,一律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1、浙江省狩猎乡镇申报表

    2、狩猎队员基本条件

 

二О一О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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