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征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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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林办便〔2016〕519号 

关于征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

  创设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旨在把未来若干年可预期补偿收入转化为当前现金流,发挥倍数放大效应,进一步拓宽林农融资渠道,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实现生态保护、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展业“三赢”。为此,我们联合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12月9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至省林业厅计财处 。

  联系人:巫竞盛  电话(传真):0571-87399025

   附件: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林业厅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省林业厅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融资渠道,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林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合法、持续持有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由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信机构)发放的一种创新型林权抵押贷款。

  第三条  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借贷双方应遵守诚信守法、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等原则,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合同。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贷款对象

  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或核准,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已在贷款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有效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林收益权质押,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作出书面决议。

  第七条  办理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贷款的组织和个人,应先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公益林收益权证明,公益林收益权证明包括以下内容:权利人、林地所有权人、公益林补偿金额、补偿金变更记录、备注等。

  第八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质押人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信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三)农户在农信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四)公益林收益权证;

  (五)同意冻结(扣款)公益林补偿金账户的承诺书;

  (六)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书面证明;

  (七) 符合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贷款方式包括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反担保质押贷款等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成立村级公益林补偿收益质押基金或风险基金,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村民等贷款对象信用增级,优化贷款配置,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第三章 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

  应根据申请人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和持有公益林收益权金额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公益林补偿金收入的10倍。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主要用于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林业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与加工、农村生产设施建设、森林生态休闲产业发展等。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根据贷款用途、借款人的实际还贷能力和公益林收益权年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三  贷款利率

  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具体根据借款期限、用途、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

  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可以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或利随本清或分期还款等还款方式。期限较长的,一般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等分期还款方式。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实行登记制度,农信机构应当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质押财产登记。

  第十六条  质押权人和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押登记,质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

  (一)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质押借款合同;

  (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其他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和质押财产清单;

  第十七条  质押人在质押期间或质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质押登记的,必须由质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即出具质押注销通知书。

  第十八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质押当事人应到质押登记机构办理质押注销登记。

第五章  质押物管理和处置

  第十九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期间,质押人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将质押物再次质押和变更。

  第二十条  债务期届满,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贷款、发生不良贷款时,农信机构可以根据与质押人的相关协议或合同约定从所质押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账号中扣款,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贷款并出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不能履行时,可通过拍卖、协议转让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质押的林权。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公益林补偿权质押贷款按照调查建档、评级、授信、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等程序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向农信机构提交承诺书,承诺不能还款时公益林补偿、财政补贴资金等由农信机构优先受偿。

  第二十五条  农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贷后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浙江省林业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