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抽查主体:浙江省林业厅 (三)抽查方式: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查 (四)抽查内容: 1、陆生野生动物狩猎:核查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特许猎捕的实施情况;是否有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等违法行为。 2、陆生野生驯养繁殖:核查按照规定开展人工繁育的实施情况;必要的场地、设施建设情况以及技术力量配备情况;人工繁育场的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的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是否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 卫生健康条件;是否有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 3、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查按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申领标识,并按规定加载标识情况;购销台账和标识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是否有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情况。 4、野生动物固定狩猎场所:核查固定狩猎场所的建设情况;是否按可行性方案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的狩猎动物的合法来源。 5、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设立及展览、表演许可:核查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设立及展览、表演的实施情况;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是否到位;是否按提供的可行性方案开展经营活动(旅游观赏景点设立);涉及的野生动物来源是否合法,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情况是否经过合法审批。 (五)抽查比例:2%-5%,总数不少于10件,不超过20件。 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1、省林业厅近一年内审批的“陆生野生动物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以及“野生动物固定狩猎场所、旅游观赏景点设立及展览、表演许可”的单位(个人) 2、省林业厅近一年内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林业部门审批的“陆生野生经营利用许可” 的单位(个人) 3、省林业厅近一年内委托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审批的“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设立及展览、表演许可” 的单位(个人) 4、省林业厅近一年内委托义乌市、舟山市林业部门审批的“野生动物固定狩猎场所” 的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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