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关于征求《关于推进林木采伐“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7-09-1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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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推进林木采伐“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我厅起草了《关于推进林木采伐“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通知》,现征求意见。请各地于10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厅森林资源处。

 

浙江省林业厅     

2017年9月7日   

 

关于推进林木采伐“最多跑一次”

改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精简下放林木采伐审批权限

(一)精简古树名木修枝采伐审批。依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古树名木的修枝由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养护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管理措施,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明确县、乡道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权限。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县、乡道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相关县级林业或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对县、乡道护路林其他非更新性质采伐,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委托下放枯死珍贵树木采伐审批。对已经完全枯死或因自然灾害确已毁坏无法挽救并且影响人身财产和交通安全的珍贵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除外),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四)规范珍贵树木和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采伐许可决定方式。省林业厅或受委托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并作出许可决定,决定同意的,依法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所需限额在所在县(市、区)年度采伐限额中扣减;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明确自然保护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有关问题复函》(办资字〔2013〕号)精神,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松材线虫病受害枯死木采伐,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当地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六)推进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竹子、自然灾害木及对主要保护对象生存造成危害的其他林木,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二、优化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

(七)允许部分林木采伐期限跨年延长。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事项的,自决定机关作出同意采伐决定之日起,采伐期至当年12月31日止不足3个月的,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

(八)允许县级国有林、集体林采伐限额调剂。“十三五”期间,因受灾林木清理、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采伐限额不足的,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林和集体林采伐限额可在同一限额分项内调剂。

(九)统筹省级林木采伐限额专项指标使用。省松材线虫病除治等专项指标除优先满足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外,统筹用于全省因自然灾害、森林经营保护等所需的采伐限额。省松材线虫病除治等专项指标有结余的,不再另行分解下达。

三、同步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

(十)统一申请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涉及林木采伐的,使用林地申请单位与林木所有者协商一致后,可由使用林地单位统一提出同步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申请。

(十一)同步设计与公示。申请单位同步提出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申请的,应按照林木采伐管理要求,与使用林地现状调查同步完成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或珍贵树木移植方案,并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步开展使用林地公示和林木采伐公示。

(十二)容缺受理与审核审批。使用林地申请单位同步提交林木采伐申请,且申请材料仅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申请材料可按容缺受理。取得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权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转报省林业厅办理珍贵树木采伐许可,其中一般林木采伐以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确定的面积控制为主。

四、持续优化林木采伐审批配套服务

(十三)统一采伐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加快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浙江省)改造并与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数据对接与共享,统一设置审批流程,全面实行网上审批。新的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浙江省)相关操作规程待改造完成后另行发文。

(十四)推进林木采伐与森林经营的有序衔接。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国有林的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集体和个人依法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优先安排森林采伐限额,积极推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

(十五)强化林木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系,切实加强林木采伐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委托下放林木采伐许可事项的检查指导,依法规范林木采伐行为,切实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浙江省林业厅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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