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规范公益林变更调整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制定<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人大常办函〔2017〕115号)要求,我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以电子邮件或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浙江省林业厅。
附件
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简化程序,优化服务,规范公益林变更调整,确保公益林建设规模稳定,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根据《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变更调整,是指因建设项目占用省级公益林林地和其他原因改变为非公益林的,按照公益林建设规模总量平衡的原则所进行的相关公益林调出、调入工作。
国家级公益林变更调整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未提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省级公益林林地的,在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后,必须进行公益林变更调整。
第四条 因其他原因需改变为非公益林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
(一)流转在前、界定在后且经营者未领取补偿资金的,或因山林权属界定有误存在权益纠纷的,权益人要求退出公益林的;
(二)5公顷以上集中连片的人工杉木林,权利人要求退出的;
(三)列入省林业产业类重大、重点项目涉及部分公益林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展森林旅游设施建设的;
(五)符合省采矿权设置规定的,或设区市及以上重点工程配套的工程性采石采砂取土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
第五条 纠纷山场、权益处理不到位的山场,及因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改变公益林现状,已不适宜继续作为公益林建设管理的山场,应退出省级公益林。
新增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如尚未区划界定为省级以上公益林的,应划为省级公益林。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林地审核审批与公益林变更调整工作必须协同推进。在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中须附公益林变更调整小班一览表,明确项目占用及调入公益林小班情况。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应于项目占用当年及时办理相应公益林调出调入手续,当年12月份未能及时调整的项目可延迟到下一年度的2月底。
其中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除矿山外的其他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及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涉及公共民生的线性工程占用公益林连片面积不足1亩的,不进行公益林调减。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所有情况,以及第(四)至(五)项规定中单个项目申请调出面积小于2公顷(含2公顷)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办理。其中义乌市、景宁县直接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办理。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至(五)项规定单个项目面积大于2公顷的,及第四条第(六)项、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办理。
第八条 因自然条件限制,在本县范围内确实无法平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跨市县调整。
调入的公益林应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及森林类型要求,相对集中连片,权属清晰,权属者自愿。
第九条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调整申请文件、申请表;
(二)符合变更调整条件的依据材料(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权属证明、情况说明、立项文件、规划图纸、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
(三)林权权利人同意调出、调入公益林的意愿材料(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及第五条规定的,仅需提供调入公益林意愿材料);
(四)调出、调入公益林小班一览表、位置图。
第十条 由市、县直接审核办理的公益林变更调整申请,应于每年2月底前,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计要求将辖区内上一年度的办结情况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经批复同意的公益林变更调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做好涉及变更调整的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书、资金发放清册及公益林矢量数据库、属性数据库的完善等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公益林变更调整的档案管理,以下材料存档备查:
(一)批复文书;
(二)整套申请材料;
(三)调整情况公示材料;
(四)调整小班查验表;
(五)变更前后的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书;
(六)年度资金发放清册;
(七)年度公益林矢量数据库、属性数据库。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公益林变更调整工作。除按规划分期建设的项目外,同一项目不得分批次办理变更调整手续。林地征占用后公益林变更调整不及时的县,将调控该县林地使用定额。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印发的《浙江省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浙林造〔2015〕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益林变更调整申请表
2、浙江省公益林变更调整审核意见书
3、公益林变更调整办结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公益林变更调整申请表
具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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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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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整
公益林情况
(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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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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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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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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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小班个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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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面积合计(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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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林木权属统计(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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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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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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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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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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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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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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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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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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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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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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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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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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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件2
×公益林调〔20××〕第×号
浙江省公益林变更调整审核意见书
(参考样式)
×××林业局:
你局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的 《文件名》(文件号) 收悉。根据《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与《浙江省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因 (调整原因) 需要,调出××镇××村共计×个公益林小班×亩省级公益林(详见附表)。
二、按照公益林建设规模总量平衡要求,同意调入××镇××村×号二类小班×亩面积为省级公益林(详见附表)。请你局会同有关乡镇(街道、林场)将涉及变更调整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协议、资金发放清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属性数据库及矢量数据库等档案资料及时完善到位。
三、要求你单位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公益林的保护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公益林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林业局(人民政府)
20××年×月×日
(抄送:××市林业局、××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