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应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18-08-1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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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4年6月22日,村民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其购买的同村村民张某位于村庄养羊场东侧的33株杨树进行砍伐,打算伐后用于自家的木材加工戶加工经营。至案发时,已砍伐杨树15株。经测定,活立木蓄积量为9.4834立方米,林木价值4741元。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中,对周某砍伐的树木是否属于“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砍伐的15株树木在村庄旁边,可以认定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无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砍伐的杨树,虽然距村庄很近,但不属于“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依法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周某作出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计75株杨树,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计1422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2000年9月5日,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的“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解释。“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宅基地的范围;“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只有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树木”才是属于免办采伐许可证的范围。对于不在宅基地房前屋后范围内的零星林木,不在《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所书的“除外”之列。

  本案中,周某砍伐的林木位于村庄外养羊场东侧,虽然距离村庄很近,但有一条大路相隔,显然不属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前屋后范围。而且,采伐数量较大,更不属于零星林木采伐。因此,周某的砍伐行为应属滥伐林木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观点概括】“房前屋后”是指农村居民一家一户的宅基地范围;“零星树木”是指该范围内零星分布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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