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于2015年10月1日起试行,到目前已有三年。我厅根据近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我省实施该办法的实际情况,对《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与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
反馈方式 邮箱:zjlg87399113@163.com
电话:0571-87399113
传真:0571-86957600
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精神及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不变更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情形下,流出方通过股份合作、转包、出租等形式依法进行林权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是指经营双方当事人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申请,对集体统管山、责任山、自留山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予以鉴证并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样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流转关系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实现融资担保、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实行属地发证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机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管理和承办机关。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合同约定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发证申请。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
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期限以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但最长不超过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九条 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条 集体统一经营(统管山)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流转行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流转方案已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
(二)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三)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的,由林地所有权人(发包方)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天。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发证申请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机关。管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30日内书面答复利害关系人。
第十二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林权台账;
(五)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流转合同原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原件;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基本信息和宗地四至界址;
(六)申请登记山片公示情况证明;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集体统管山流转、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申请人还需提交: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材料;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材料;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营权流转证的公示材料。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材料。
第十四条 发证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发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管理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流转双方或其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权授予证明,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签字确认。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林地流转合同明确约定办理林地经营权证,且该合同经过公证的;
(二)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
(三)林地灭失、征占用等,申请注销的;
(四)证书污损、破损、遗失、灭失、记载错漏等,申请补办或更正的;
(五)持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生效的决定的。
第十六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申请,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决定:
(一)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二)林地承包经营人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
(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四)不能提供林地流转合同的;
(五)林权已抵押的;
(六)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或者冻结的;
(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转的。
第十八条 对经审查不予发证的申请,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发证申请的申请人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可以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林地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权利内容发生变化。第二十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发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注销。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变更或者注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二)林地经营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林地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申请变更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流出方根据其作为受让人的流转合同对其相对方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二)再次流转,流转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上一次流转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三条 发证管理机关在记载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台账时,应同时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信息告知同级不动产登记部门。
第二十四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不得随意变更、标注,未经发证机关盖章认可的,任何变更、标注均属无效。
第二十五条 发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错、漏记载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可以到原发证管理机关申请更正或补办。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发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证。
第二十七条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发证管理机关进行注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予以收回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样式

流转林地状况登记表
NO1-1(共 页)
流转林地经营权权利人 | 名称 | | 通讯地址 | 乡 (镇、街道) 村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流入山场土名 | | 总面积 | 亩 |
坐 落 | 乡(镇、街道) 村 |
林 种 | | 主要树种 | |
流转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流转用途 | | 流转方式 | |
四至:东 |
西 |
南 |
北 |
注记:该宗流转林地共涉及 村 村民小组 户农户 宗的林地。具体详见出让方林地信息表。 |
流转林地四至范围图 (标明比例尺、界桩、明显标志) ↑北 |
填写机关(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出让方林权信息表
NO1-2(共 页)
原林地承包人或经营权权利人 | 林权 证号 | 小地名 | 面积 (亩) | 林种 | 树种 | 山场四至 |
| | | | | | 东 |
西 |
南 |
北 |
| | | | | | 东 |
西 |
南 |
北 |
| | | | | | 东 |
西 |
南 |
北 |
| | | | | | 东 |
西 |
南 |
北 |
| | | | | | 东 |
西 |
南 |
北 |
| | | | | | 东 |
西 |
南 |
北 |
| | | | | | 东 |
西 |
南 |
北 |
填写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申请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单位) | | 法人代表 | | 身份证编号(组织机构代码) | |
出让人 (单位) | | 法人代表 | |
受让人 (单位) | | 法人代表 | |
申请人住址 | 乡(镇、街道) 村 组 |
林权证号 | |
性 质 | 责任山 | 自留山 | 统管山 |
确认登记 权利内容 | 林地经营权 | (必填) | 林木所有权 | (选填) |
流转年限 | 年 | 起止日期 | |
山 林 基 本 情 况 |
小地名 | 面积 | 树种 | 四 至 |
东 | 南 | 西 | 北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转双(三)方声明签字 | 根据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双方自愿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特此声明。 出让人: 受让人: 原林地承包人(二次以上流转): |
林地所有权人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林业站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政府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县林业局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台账
县林业局(印)
林地 所有权 人 | 出让 方 | 受让 方 | 流转 期限 | 小地 名 | 面积 (亩) | 四 至 | 流转 证号 | 发证 日期 | 经办 人 |
东 | 南 | 西 | 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台账一式二份,乡镇和县林业局各存一份,应附《申请审批表》、《流转合同》副本、《流转林地状况登记表》、《出让方林权信息表》等材料。
附件4
林地经营权流转申请登记公示格式
编号:**村2015001
浙江******(法人代表 )流转受让**镇***村***组集体位于 ***的林地(林权证号),用于林业生产经营,要求对受让林地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经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现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申请发证公示,公示时间7日,如无异议,将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小地名 | 证载面积 | 林种 | 主要 树种 | 造林 年度 | 林地流转使用期 | 林地流转 终止日期 |
| ****亩 | | | | 年 | 至20**年 月 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上栏的面积为受让林地范围内林权证登记面积。 |
小地名 | 四至 |
东 | 南 | 西 | 北 |
| | | | |
| | | | |
| | | | |
备注:上栏的四至为该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上登记的与外围交界的四至。 |
请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如发现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或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告知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单位(章) 201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