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 二、《办法》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办法》的起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新规定和新要求进行,吸收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过程中的有关调研成果和精神。《办法》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和措施: 1、关于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办法》根据种子法的规定设立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并对其审定表决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第6、22条);未采用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在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中设主任委员会和负责审核的制度。主要目的是采用更为严格的分层审查制度,更好地把好品种审查关。 2、规定非主要林木品种自愿审定制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了非主要林木品种的自愿审定原则,实施办法在修订过程中继续保留了该制度。《办法》根据实施办法对非主要林木品种自愿审定作出了规定(第5、45条),主要目的是推进品种的多样化发展,在品种选育、推广上发挥导向作用。 3、延长主要林木品种认定期限的规定 鉴于林木育种周期长的实际,种子法作出因生产确需认定林木品种的规定,国家审定办法对认定的品种有效期满后,但生产仍需使用的情形未作出详细规定。《办法》对认定的林木品种有效期限满后未通过审定的,但当前林业生产仍需使用的品种,作出了可以延长认定有效期限的规定(第20条),主要是根据种子法推广良种的精神,继续推广较为优良的品种为林业生产服务。 4、细化了审定和引种备案管理的规定 《办法》还对品种初审、名称等内容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第18、35条)。《办法》还根据《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对适宜生态区的确定(第37条)、备案申请后的审查程序(第39条)、备案后的推广撤销(第40-43条)作出了细化和简化的规定,以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 5、关于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 《办法》将“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落实到具体条文中,一是明确了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第13、39条),二是简化了相关材料的提供,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第11条)。 6、其他情况说明 除《办法》第16、41条依据《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第16、41条的规定作出限制规定外,《办法》无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三、《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八章47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部分,1-5条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等内容;第二章林木品种委员会,6-9条规定了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委员权利义务等内容;第三章申请和受理,10-16条规定了申请、受理的有关内容;第四章审定和公告,17-32条规定了审定的程序、公告等内容;第五章审定品种的编号和名称,33-36条规定了品种编号、命名等内容;第六章引种备案,37-40条规定了引种备案的要求、审查程序等内容;第七章撤销审定和备案,41-43条规定了撤销审定和备案的要求、程序等内容;第八章附则部分。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