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6-2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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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修订的《森林法》相关规定,我局研究制订了《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森林法》关于采伐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森林法》将于7月1日施行。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第五十八条规定,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第八十一条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为落实新修订《森林法》要求,我局在《通知》内制定了《浙江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面积或蓄积量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树木补种标准,为下步全省执行新修订《森林法》提供管理依据。

  二、起草依据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制订主要依据《森林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以及公益林区划界定管理要求和营造林、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相关标准。其中《浙江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制订主要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森林抚育规程》和《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等技术规程。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根据《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浙江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分为总则、技术标准、伐区调查与设计书编制、伐后更新标准共四章十六条,并附《伐区作业设计书》编制规范模板。规程进一步明确了采伐技术标准,简化了采伐方式,规范了伐区调查与设计,统一了伐后更新要求。重点有:

  一是明确术语定义。按照国家规程、相关政策文件,在总则内增加了“伐区”“皆伐类采伐”“择伐类采伐”“小块状皆伐更新”“零星林木”“采伐强度”“商业性采伐”的术语定义,便于基层对规程的理解与执行。

  二是明确一般公益林采伐管理标准。为保持公益林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明确现有市、县级公益林和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确定的其他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采伐管理按《浙江省公益林抚育和更新管理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简化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新修订的《森林法》明确,采伐规程是采伐审批的主要依据。由于国家规程设置了5种采伐类型16种采伐方式,较为专业复杂,我省在制定规程过程中,将其简化为5种采伐类型8种采伐方式,并将8种采伐方式归纳为皆伐和择伐两大类,更加有利于基层操作与使用。

  四是规范竹林采伐。新修订的《森林法》明确,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为放活商品林内竹林经营,有序推进公益林内竹林更新,规程明确竹林采伐需要按相应的森林类别分别参照商品林、公益林林木管理。

  五是规范伐区调查与设计书编制。为切实减轻采伐单位负担,避免重复设计,将采伐调查设计分为标准调查设计、合并调查设计和简易调查设计三类,明确小额采伐适用简易调查设计,工程建设及使用林地采伐、森林病虫害防治与自然灾害清理类采伐、森林经营项目类采伐、林业科研实验项目类采伐等前期已经开展相关调查规划设计的,可以合并调查设计。明确伐区调查设计基于森林资源“一张图”开展,实现采伐审批管理“落地上图”。明确可使用“掌上林业”APP进行图斑区划和调查因子录入,成果可自动生成,提高调查设计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六是明确伐后更新标准。明确皆伐类伐后更新原则上应采用人工植苗更新、人工播种更新、人工扦插更新等方式,提高森林植被恢复效率。明确公益林内伐后更新应按照公益林区划界定及生态项目建设要求更新树种。

  (二)关于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面积或蓄积量标准。《森林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要简化审批。根据我省审批管理情况,我局将集体人工商品林的小额采伐(实施皆伐类采伐面积在2亩以下,或实施择伐类采伐蓄积在15立方米以下)确定为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标准。这既可以方便全省近一半的采伐主体办证,对森林资源管理的风险影响也相对有限。

  (三)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既是违法占用林地的处罚标准测算的基础,也是违法责任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标准。树木补种标准是盗伐、滥伐、毁坏林木的违法责任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标准。因此,我局按照执法从严、违法必究、有效震慑的原则,按照高标准恢复森林生态的要求,制定了相关标准。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参考土地复垦标准,要求对地表进行平整并覆盖种植土(厚度30厘米以上),并对使用树种、苗木规格、株数密度、成活要求予以明确;对树木补种,由于补种数量在《森林法》已经明确,无需对补种数额、种植密度提要求。

  (四)关于加强林木采伐审批数字化服务。在简化或取消伐区调查设计同时,我局转变审批方式,加强采伐监管。运用森林资源“一张图”,研发“掌上林业”APP,开通“浙江林业监测”微信公众号,为林农采伐申请及作业设计服务提供便利渠道。集体人工商品林的小额采伐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通过定位、查询等方式,快速掌握伐区内森林资源信息与采伐审批要求,自主开展采伐申请。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可通过“掌上林业”APP开展,实现伐区调查设计成果规范便捷。

  (五)关于珍贵树木采伐审批权限。目前野生植物采集许可已委托下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为实现野生树木采伐、采集“一件事”办理,依据前期省司法厅行政审批事项梳理结果,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古树名木除外)采伐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结果报省林业局备案。

  (六)关于加强林木采伐审批监管。明确皆伐类采伐监管以面积控制为主,重点核实伐区范围、采伐面积与迹地更新完成情况。择伐类采伐监管以伐后指标控制为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核发采伐许可证时,应当依据《浙江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和区域森林资源管理情况核定伐后郁闭度、伐后平均胸径、伐后亩均株数等伐后监管指标量。

  (七)关于停止办理木材运输许可事项。根据《森林法》取消木材运输许可审批事项的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停止办理木材运输许可审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公告宣传工作。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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