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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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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8日

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尊重自然、科学修复,生态惠民、绿色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建立全面保护、系统恢复、用途管控、权责明确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推动全省“两个高水平”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奠定良好生态基础。

二、目标任务

加快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确保天然林面积稳中有增、质量持续提高、功能逐步提升。到2020年底,持续加强336万公顷天然林资源的有效管护,全面禁止107万公顷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基本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到2025年,天然乔木林面积保有量达到300万公顷左右,天然乔木林蓄积量达到2.4亿立方米左右,重点区域天然林全部实现与公益林管理并轨,天然林生态系统逐步修复,进一步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到2035年,全省天然林保有量保持稳定,天然林质量显著提升,天然林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得到科学保护,生态承载力显著提高,为美丽浙江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森林群落稳定、资源分布合理、生态功能完备的天然林生态系统。

三、重点工作

(一)切实加强天然林生态保护

1.严格实施天然林全面保护。对全省所有天然林实行科学保护,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皆伐改造,规范天然林抚育采伐管理。

2.合理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按照国家天然林保护相关技术规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合理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分区施策,分别采取封禁管理,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或其他复合生态修复措施。

3.严格执行天然林用途管制。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

4.积极推进天然林绿色发展。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地适度发展休闲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绿色富民产业,拓展“两山”转化通道,增加林农收入,促进乡村振兴。

5.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建立天然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与有天然林管护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等)、有天然林管护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层层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将天然林与公益林统一划分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实现管护全覆盖。建立健全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护林队伍建设,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构建现代管护网络。加强天然林森林火灾和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天然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二)科学实施天然林生态修复

1.加快推进退化天然林生态修复。根据天然林演替规律及其立地条件、林分类型、经营目标等,科学编制作业设计,对退化天然林适当采取割灌除草、定株抚育、补植改造等人工促进措施,开展生态修复,规范修复质量评价和档案管理,加快林分正向演替,逐步提高其生态功能。深入推进天然林生态廊道建设,持续改善森林结构,着力打造美丽通道。

2.开展天然中幼林抚育。坚持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强化天然林人工促进更新,加快天然针叶纯林改造,推进萌生次生天然林抚育,加大改造和补植力度,促进林下阔叶树生长,大力营造混交林、复层林,优化森林结构和树种组成,促进形成地带性顶级群落,持续提高天然林质量效益和生态功能。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规定编制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3.加快推进天然林大径材培育。坚持规模发展与分散培育结合、人工造林与补植改造结合的方式,加快大径材培育和珍贵树种发展,努力增加森林后备资源储备。把发展珍贵树种、乡土树种作为恢复天然植被的重要方向,突出抓好具有一定规模的片林建设,建设一批以培育大径材为目标的珍贵树种示范基地。在天然林适宜区域,选择有培养前途的珍贵树种,实施目标树经营,提高单株树木的品质和价值,培育优质高效的森林资源。

4.加强天然林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责任制,严格执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全面落实以疫木清理为核心、以疫木源头管理为根本的防治新思路,着力抓好疫情监测普查。全面开展疫木清理除害,落实集中除治制度和疫木山场就地粉碎措施,加强疫木源头管理,严防疫木流失和疫情扩散,确保天然林健康安全。

5.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科研院校、技术推广机构的人才技术优势,以提升天然林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导向,大力开展天然林演替规律、生态修复及抚育经营等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加强对天然林修复方式的研究和示范。广泛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先进技术理念,加快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积极开展天然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生态定位观测网络体系。

6.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监测评价。加强天然林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价,规范林分起源数据管理,建立完善全省天然林数据库,全面掌握天然林资源状况和消长变化,加快推进天然林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综合应用遥感监测、典型样地调查、长期定位观测等方法,监测评价天然林的面积分布、质量结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动态变化,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价结果。

(三)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体系

1.全面落实地方政府保护天然林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将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地方政府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通过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和修复任务。

2.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体制。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考核,建立完善天然林保护县级自查和省级复查机制。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作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通过舆论监督、信访举报和设立奖励等形式,发动全社会积极防控非法破坏天然林和各类灾害事件。对破坏天然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制。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对落实天然林保护政策和部署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天然林保护修复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破坏天然林资源事件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进一步强化对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快制定完善支持保障政策,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各项工作。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机构队伍建设,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和管理经费,重点林区县(市、区)尤其要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天然林保护修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2.加大投入保障。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逐步统一全省天然林管护与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政策,加大对天然林抚育和大径材培育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探索重要生态区位集体和个人天然林收购、置换、租赁等制度,逐步提高国有天然林比重。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及相关改革奖励等补助政策。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现代化设施装备,统筹安排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天然林综合管理水平。积极探索森林认证、碳汇交易等天然林保护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

3.强化规划引领。省政府组织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明确天然林保护修复阶段性目标、任务,研究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措施。市、县级政府应根据省级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修复范围、目标和举措。经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编制或者修订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公示,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4.完善技术规程。根据国家天然林保护修复相关技术标准框架结构体系,结合浙江实际,研究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确定、天然林抚育作业设计、天然林效益监测等技术规程,指导各地加强和规范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

5.引导社会参与。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科普宣传教育,积极倡导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的生态理念,广泛开展自然生态教育,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天然林的浓厚氛围。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捐赠、捐资、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公益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