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2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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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现将《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适用对象等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林业龙头企业是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在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提升价值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4年修订的《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在促进林业龙头企业培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时代,乡村振兴和林业高质量发展对林业龙头企业培育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原《办法》一些条款及提法与目前形势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修改解读

  原《管理办法》内容共五章十四条,修订后,新《管理办法》内容共六章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标题修改。将《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修改为《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更切合实际。

  (二)总则部分。

  1.第一条“促进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制定本办法”修改为“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富民能力,推进现代林业经济发展,根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后能够与我省实际结合更加紧密。我们在工作中经常强调林业的富民能力,强调要培育经营主体,强调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现代林业经济,就是体现“两山” 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2.第二条 “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修改为“以森林资源等为经营对象”。体现职能变化,体现林业部门管理职能变大。

  (三)申报部分。

  1.第四条第一款企业规模,由所有产业的笼统指标修改细化为八类,针对八类不同的产业,分别做出不同的量化指标,有利于兼顾不同的产业培育和发展,有利于培育发展与林农联系更加紧密的产业,如油茶、香榧、林下经济等直接带动林农增收的产业,也便于企业申报的实际操作。

  2.第四条第二款企业带动辐射能力由笼统指标进行细分量化,突出了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接更加紧密。

  3.第四条第五款企业信用,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增加近两年内征信查询无不良记录内容。强调了企业守法和诚信经营。

  4.第五条对降低企业经营规模要求的,做了明确要求,对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对26个加快发展县所辖企业,对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林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企业等,做了适当降低标准。主要就是扶持与产业发展紧密的种业、与欠发达地区扶贫力度大的企业。

  5.第六条申报材料增加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负责、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情况说明和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质量安全情况说明。体现“谁申报、谁负责”的责任担当,强调了企业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和安全生产的底线要求。

  (四)监测部分。

  第九条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后由每3年一监测修改为每2年监测一次。为应对形势变化快,做出的适当调整。

  (五)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被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增加了“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限制条件,克服企业申报的随意性。

  (六)附则部分。

  增加第十六条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有关待遇。省级龙头企业不再是一块牌子,而是享受实实在在的利好。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享受财政资金扶持、信贷投入、吸纳社会资金、税收优惠、用地用电扶持、提供工商登记注册方便、支持农产品基地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等政策。

  三、适用对象

  以森林等林业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产品竞争力强、规模处于行业前列,产业关联度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

  四、注意事项

  无。

  五、关键词解释

  享受待遇。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同等待遇。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支持工商资本“上山入林”投资林业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林改〔2019〕73号)指出: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同等待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4]119号)》规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享受财政资金扶持、信贷投入、吸纳社会资金、税收优惠、用地用电扶持、提供工商登记注册方便、支持农产品基地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等政策。

  六、新旧政策差异

  见附件: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doc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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