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新版《森林法》新变化之“公益林”

发布日期:2020-07-0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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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森林法》中,第六、七、二十九、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和五十五条对公益林部分作出了规定。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图片来源:人民网-环保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