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两山”理念写入十九大报告,写入党章,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浙江作为“两山”理念诞生地,是最早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省份。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最早打开“两山”转化通道的重要举措之一,十多年来一以贯之推进森林资源到森林资产(资本)的跨越,大力推进绿色经济发展新模式,在有效破解林农融资难题,发展农村经济,促进林农增收、林业增效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成效显著,也为山区农村创立了最直接的融资平台,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重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当前,全省林权抵(质)押贷款规模稳定在100亿元左右,当年贷款发生额稳定在70亿元以上,基本覆盖所有林区县市及各大行社。《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0〕114号)施行至今,有效引导了信贷资金投入林业,降低了林农融资成本,助推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快速发展,但随着这些年社会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需要更多方面的综合考虑。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了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29号),要求加快推进林业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建立林业金融定向激励机制和风险缓释机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号)提出了规范管理财政资金的新要求。此外,从以往的全省支农资金审计情况来看,在有关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着部门职责模糊现象,急需明确各部门职责。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激发林权抵(质)押贷款工作积极性,提升财政贴息成效,按照政策更惠民、管理更规范、实操性更强的要求,针对贷款、贴息管理等方面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急需要制订《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一)《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29号)。 (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号)。 (四)中央部委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的一系列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从四方面提出推进意见。 (一)大力推进林权抵(质)押贷款工作。着重强调推进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其目的是为了坚守争先进位目标。 (二)挖掘林权权能,扩大抵(质)押范围。重点是明确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不仅仅局限于物权抵押,还包括收益权质押。 (三)完善贷款和贴息管理。主要是对贷款对象与借款人、贷款期限与利率、贴息对象与范围、贴息标准与期限、结算年度与承办银行、贷款管理与贴息申请、贴息资金拨付与发放等贷款和贴息的各要素、流程作出规定。特别是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向借款人要履行“主动告知”职责以及借款人对贷款用途和贴息申请的“真实性”承诺,提出明确要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从建立健全会商制度;厘清职责,履职尽责;协同配合,提升服务质量;加强考核监管等四方面提出推进意见。 四、适用范围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适用范围为除宁波以外的全省区域范围内林权抵(质)押贷款领域。 五、解释机关 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