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20年天然林保护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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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天然林保护实施情况书面核查工作的通知》(便函天〔2020〕528号)要求,现就开展全省天然林(公益林)保护情况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基本情况。林地资源和天然林(公益林)资源状况;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度办法、标准规范、配套政策等。

(二)任务完成。天然林(公益林)管护任务落实、协议签订情况。

(三)资金管理和使用。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分解、兑现和使用情况。

(四)工作开展。天然林、公益林保护修复机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效益监测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核查方式

在县级自查、省级复查的基础上,国家核查采取省级信息报

送和县级抽样信息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县级自查。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核查内容梳理总结本地区天然林(公益林)保护实施进展完成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填写相关统计表(见附件)。

(二)省级复查。省林业局在县级自查基础上抽取若干个县(市、区)进行省级复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国家核查。国家核查在核查全省总体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抽样加核查整改“回头看”的方式,确定诸暨、仙居、青田和景宁为本次国家核查抽样县,上述4个县(市)还要同步在国家“天然林保护核查信息报送系统”上进行相关信息填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天然林保护工作,天然林保护修复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天然林保护核查作为全面掌握天然林(公益林)保护年度实施情况的一项常规性、制度性工作,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核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明确责任。各地要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按要求做好核查工作。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指导督促,确保按时准确完成核查工作。

(三)按时上报。各地务必于12月5日前完成县级自查工作,并将附件中统计表1-4及其相关佐证材料,盖章扫描后通过钉钉报送省林业局(统计表电子版一并发送)。

联系人:省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总站,张勇;

联系电话:0571-87399173。

附件:1.2019年国有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落实使用情况统计表.doc

   2.2019年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统计表.doc

   3.2019年省级以上公益林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doc

   4.天然林管护监管和责任落实情况统计表.doc

浙江省林业局

2020年11月18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20年天然林保护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