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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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资环〔2021〕81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为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10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61号)和《关于〈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浙财资环〔2021〕72号),现将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预算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299其他林业和草原支出”预算科目;增加省级有关单位2022年度“2130299其他林业和草原支出”预算指标。同时,将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

  请各市、县(市、区)和有关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工作的补充通知》(财预〔2013〕347号)、浙财建〔2020〕61号和浙财资环〔2021〕72号文件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工作,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确保年度绩效目标高质量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表

     2.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1年12月14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PDF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