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相关要求,切实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准入管控,我局起草了《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省政府同意,由我局印发各市、县(市、区)政府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负面清单》的必要性 (一)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需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二)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的需要。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结合自然保护地分区划定,制定施行《负面清单》,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底线”约束,有利于加强自然保护地资源保护,也为规范自然保护地的建设、管理等相关行为提供了具体标准。 (三)探索自然保护和资源利用新模式的需要。自然保护地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载体。制定施行《负面清单》,科学引导自然保护地发展以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的生态经济模式,探索拓展“两山”转化通道,有利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 二、制定《负面清单》的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二)《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三)《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 (四)《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函〔2020〕861号); (五)《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规规章; (六)《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 三、《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内容。《负面清单》根据当前国家和省关于自然保护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建设项目准入实施“分区分类管控”。其中,确定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自然公园的严格管控区”和“自然公园的合理利用区”等四个管控分区,并明确各管控分区的“禁止类”“限制类”建设项目清单。 (二)相关说明。 1.《负面清单》主要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类建设项目; 2.《负面清单》就管控分区与原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对应情况提供了对应表格,但为原则性、引导性要求。具体分区以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或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为准。 3.《负面清单》中“禁止类”建设项目是指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地内规划建设的建设项目;“限制类”建设项目是指在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容量、符合自然保护地规划和严格控制规划指标、使用功能等前提下,有条件准入的建设项目;“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省级以上批准、核准的线性基础设施项目;“特种设施”指其建造形式、材料等特殊,或包含电梯等特种设备,对景观、环境影响重大的各类设施,如缆车、索道、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玻璃天桥、玻璃栈道等。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