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征求《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1-03-22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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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情况,浙江省林业局对《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该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为提高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4月2日前反馈省林业局。

  联系人:钱卫军

  电话:0571-87399533

  传真:0571-86093195

  邮箱:575534776@qq.com

 

  附件

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分档

适 用 情 形

处 罚 幅 度

1

盗伐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m³以上1.5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以上4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1.5m³以上2m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4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

滥伐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 m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一般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³以上15m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15m³以上20m³以下或者幼树75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5m³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下的。

没收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5m³以上15m³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

 

 

没收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15m³以上20m³以下或者幼树75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

 

没收收购、加工、运输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毁坏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毁坏林木5m³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下的。

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毁坏林木5m³以上10m³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毁坏林木10m³至刑事立案标准的或者幼树500株至刑事立案标准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

毁坏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亩以下的。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到2倍的罚款。

 

 

较重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5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

违法使用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较轻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依第一款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上5亩以下,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森林防火期内,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初次被发现的。

警告,对个人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较重

在森林防火期内,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一般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初次被发现的。

警告,对个人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较重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一般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初次被发现的。

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较重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对个人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8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一般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一般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0万元以下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较重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至十倍的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9

违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较重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10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或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一般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至5万元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至六倍的罚款。

 

较重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六倍至十倍的罚款。

 

11

非法狩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至六倍的罚款。无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较重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六倍至十倍的罚款。无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较轻

非法猎捕、杀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至二倍的罚款;无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般

非法猎捕、杀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至5万元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至三倍的罚款;无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较重

非法猎捕、杀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无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12

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者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吊销经营利用核准证。

较轻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

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至二倍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吊销经营利用核准证。

 

一般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至5万元的。

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至三倍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吊销经营利用核准证。

 

较重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吊销经营利用核准证。

 

13

非法采集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收缴采集证。

一般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较重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较轻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株以下的。

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可以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收缴采集证。

 

一般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株至50株的。

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可以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收缴采集证。

 

较重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50株以上的。

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可以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收缴采集证。

 

14

损害古树名木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未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较重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不能正常生长。

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一般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树名木,未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较重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不能正常生长。

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一般

损伤古树名木,未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可以处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较重

损伤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不能正常生长。

处2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注:1.未列入上表的林业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裁量实施。

    2.以上列表中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3.以上列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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