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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27访问次数:783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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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现将《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对象等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林下中药材种植是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的主要模式之一,它具有污染小、带动面广、附加值高、产业链长等优势特点。2019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振兴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强化中药材道地产区环境保护,推行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2020年,国家林草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新阶段林下中药材等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的总体定位和各期目标,要求制定出台《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省委书记袁家军和省长郑栅洁对我省林下经济产业发展作出批示,指出“林下经济大有可为,请相关部门研究并要有具体措施”。

  我省是全国中药材重点产区之一,林下中药材发展面积达48.9万亩,产值17.6亿元。其中,种植面积较大的林下药用植物主要有前胡、铁皮石斛、多花黄精、三叶青、白芨、重楼以及“浙八味”中的浙贝母、元胡等,资源总量和道地药材种数均列全国前列,素有“东南药用植物宝库”之称。传统的道地药材深植于山区、林区,大量的熟地、大棚人工栽植和过度的施肥,已经改变了药材的本性。加快完善林下药用植物栽培的技术标准,培育仿野生栽培的林下道地中药材基地已成为振兴中医药产业、推进山区跨越式发展和拓宽“两山”转化通道的必然选择。

  通过《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健全林下中药材标准化种植体系,规范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构建“生产集约化、技术标准化、管理专业化、服务体系化、市场多元化”的林下道地中药材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政策内容解读

  《办法》全文共分为六个章节,共十九条。第一章是总则,提出了制定《办法》的意义、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的定义、基地建设、认定和监测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明确了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申报的基本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申报程序。第三、四章设定了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认定和监测的程序。第五章对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的管理做出了规定。第六章是附则,建议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首次明确了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的定义。指在特定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林区内种植具有地域特色的药用植物和药用真菌的基地,其产出的中药材具有独特药效和较高知名度,在当地有栽培传统并具特定的生产技术和加工方法,为中医药界公认。

  (二)科学制定了申报的基本条件。《办法》规定,申报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必须具备经营主体规范、生态环境良好、地域优势明显、栽培模式合理、科技支撑有力、质量管理到位和示范作用显著等7项基本条件。

  (三)细化了申报程序。《办法》细化了申报、认定(监测)机制,规定经营主体应按照标准提交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择优推荐给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并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报送省林业局。省林业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基地进行认定或监测通过。

  (四)强化了基地经营主体的监管。规定了经营主体存在不实申报、药材质量、种植基地产地环境经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行为的,取消其称号。提出了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的支持政策。

  三、适用对象

  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区域内从事林下中药材种植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组织、家庭林场等经营主体。

  四、注意事项

  无。

  五、关键词解释

  林下道地中药材。指在特定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林区内种植具有地域特色的药用植物和药用真菌,且具有独特药效和较高知名度,为中医药界公认。

  六、新旧政策差异

  无。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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