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2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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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后的变化情况,对《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再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共列出13种主要林业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裁量权基准。其他违法行为或仍由各地另行规定;或者由于处罚幅度过小,不制订裁量权基准。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3个方面。

  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林地林木的6个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修订了对盗伐林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订了对滥伐林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修订了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修订了对毁坏林木和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修订了对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对涉及野生动物的1个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整删除。

  主要是《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者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违法行为,由于此项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不完全一致,所以进行了删改。

  三、调整完善了涉及森林防火的1个违法行为的名称和对单位违法用火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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