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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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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资环〔2021〕53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7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61号),现将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主要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此项资金参照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10507停伐补助”支出预算科目。同时,将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表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

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2中央参照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市、县(市)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请各地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高质量完成。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1.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表

   2.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1年9月10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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