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我们研究起草了《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明确林地审核审批内容,规范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监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修订并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与旧规范相比,对于林地审核审批的要求和程序发生了较多变化,特别是对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临时用地审批、林业生产设施审批、项目分期分段审批等内容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通知》的制定是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和《规范》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林地用途管制政策,引导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保障我省森林生态发展空间。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 三、政策说明 (一)明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要求。《规范》中对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的要求有较大变化,较原《规范》中可以主动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情形,增加了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情形表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中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的情形,并将文件规定列举出来作强调。 (二)明确生态旅游项目的认定标准。《规范》对于生态旅游项目的认定较原《规范》发生了变化,范围缩小至“公共设施”,为体现与原规定的变化,同时结合原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相关规定的通知》(浙林资〔2015〕65号)规定,进一步明确生态旅游项目的认定方式,突出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表述,并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旅游规划且项目立项文件作为认定依据。 (三)限制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中“建设项目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的规定和《规范》中“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的要求,结合我省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现状水平87.14立方米/公顷,以及当前全省蓄积量高的地区具体分布情况,制定了单位面积蓄积量上限标准150立方米/公顷。同时,为解决确需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问题,要求需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报告(表)中附经书面论证的比选方案,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可以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四)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分期和分段使用林地。结合审计署关于不得将同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进行拆分审批的意见,《规范》缩小分期分段办理的项目范围,《通知》进一步作了强调,仅允许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程,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期、分段实施安排,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五)明确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相关要求。因原浙林资〔2015〕65号拟废止,在《通知》中明确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申请材料和立项文件的要求。结合《森林法》等相关要求,明确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使用林地的申请依据,除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意见外,申请材料与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林地的要求一致。 (六)统一使用林地公示格式。因浙林资〔2015〕65号文件拟废止,按照《规范》要求,公式格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因此《通知》中明确使用林地公示格式要求,并明确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在审查意见中说明,公示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 (七)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管。《规范》中进一步加强了对临时使用林地条件、恢复林业生态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评估、验收等要求,《通知》中予以进一步细化表述。明确确实无法避让乔木林的需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报告(表)中附经书面论证的比选方案,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可以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明确可行性评估及验收的实施主体均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八)完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机制。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信用办〔2020〕3号)中关于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在政府履职中协同应用的要求,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评分体系,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机制。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