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第二十条“推广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推动各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具体化、标准化,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具体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省林业局从2022年5月开始,牵头启动对林业“轻微违法”审慎监管的执法机制进行研讨和论证,起草制定了《浙江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制订稿经过全省林业系统、社会公众等征求意见,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实施办法》从2022年11月9日起在全省林业系统内实施。 二、主要内容 内容主要包括1个正文和1个附表,附表是“浙江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标准作了列举式明确。 三、适用原则 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符合“初次、轻微、改正”三要件。 对于《实施办法》所列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行为对象依法及时改正、纠错。 《实施办法》是对轻微违法标准作列举和细化,对超越《实施办法》范围或未列明的林业违法行为,按照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10月9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