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效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10月9日
浙江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效率,省林业局制定《浙江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结合《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制订《实施办法》对林业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作进一步完善。 二、适用条件 本《实施办法》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依据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有法定事由的存在,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林业违法行为对象满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不予处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符合“初次、轻微、及时改正”三要件,实践中应严格把握。 三、适用原则 对于本《实施办法》所列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行为对象依法及时改正、纠错。 本《实施办法》是对轻微违法标准作列举和细化,对超越《实施办法》范围或未列明的林业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四、其它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初次违法”是指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认定两年内无林业违法处罚记录的,“及时改正”是指违法行为人在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结果前已经改正。 (二)根据本《实施办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执法机关要向行政相对人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结案归档。 (三)根据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本办法由浙江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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