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一男子盗伐林木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2-11-3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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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采伐林木案。判处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王某某家住白鹤镇白鹤殿村,他心存侥幸,多次在白鹤镇福泉村水晶坑自然村相关山场盗伐林木,被天台县林业局年度森林督查时发现。后经有关部门查实,王某某共盗伐林木65株,折合材积12.33立方米。

对于盗伐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明确,盗伐林木二至五立方米或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林木或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天台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判决后,天台县林业主管部门公众号、《天台报》《和合天台》等媒体都作了推送,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此,天台县林业局提醒,我国法律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如果未经批准,擅自盗伐、肆意砍伐,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不但遭受经济处罚,甚至还有牢狱之灾。希望广大村民谨记:林木采伐,审批先行。

(天台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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