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资环〔2022〕30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36号)、《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0〕61号)和《关于〈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浙财资环〔2021〕72号),现将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方面。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预算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299其他林业和草原支出”预算科目;省级有关单位相应增加2022年度“2130299其他林业和草原支出”预算指标。同时,将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资环〔2022〕36号文件规定,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的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含提前下达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其中,《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浙财资环〔2021〕81号)中已提前下达的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指标,将根据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此次一并落实直达标识。各市、县(市)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请各市、县(市)和有关单位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要对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高质量完成,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1.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表.xlsx 2.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xls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PDF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