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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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草原征占用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我们研究起草了《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0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2021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2022年8月,国家林草局草原司部署开展了草原变化图斑判读和核查处置工作,浙江省发现变化图斑数量4000余个,共涉及11个市级单位、84个县级单位。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我们从2022年4月开始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林草局要求及一年多的草原审批实践,亟需下发《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对我省草原管理工作作进一步规范。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

4.《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

三、政策说明

(一)明确了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条件。

(二)明确了可以委托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审核权的项目。

(三)明确了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权限。

1.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面积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面积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明确了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权限。

1.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明确了批次用地审批。《通知》明确批次用地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

(六)明确了应编制可行性报告的情形。

1.公路、铁路、油气管线、输变电线路等线型建设项目;

2.采石采矿类建设项目;

3.涉及生态红线内草原的建设项目;

4.涉及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

5.涉及先行使用草原的建设项目;

6.存在违法占用草原行为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

7.批次用地项目。

(七)明确了申请征占用草原应提供的材料。

(八)明确了公示要求。《通知》明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草原所在村(社区、组、国有林场)将拟使用草原的用途、范围、面积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已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示公告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涉密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

(九)明确了临时占用草原监督管理要求。

(十)明确了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林业局

联系电话:0571-87399377。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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