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浙江省林草种质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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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目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七条规定:种质资源开放共享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有计划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种质资源是育种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战略性资源。《种子法》明确中央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依法开放共享林草种质资源对于促进我省林草种质资源利用和品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利用目录、申请核定、资源获取、资源发放、创新利用、资源交流等。

(一)关于依据目的。第一条规定,为规范林木、草种种质资源共享管理,促进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管理对象。包括第二条至第五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利用目录、管理机构,《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草种种质资源开放共享活动。由于种质资源属于国家重要战略资源,按照种子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开放的种质资源,应当是纳入可供利用种质资源目录中的种质资源,据此办法规定,开放共享的目录来源于省级林草公共种质资源库,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予以公告,列入目录的种质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办法规定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草种质资源开放共享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林业种苗管理机构承担。

(三)关于申请程序。包括第六条至第七条,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研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因科研和育种等需要获取可供利用的林草种质资源目录内的种质资源的,可以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浙江省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种质资源名称、用途、数量等,省林业种苗管理机构根据书面申请进行核定,并明确核定时限。

(四)关于资源获取发放。包括第八条至第九条,明确申请人凭核定的《浙江省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向种质资源保存单位提出提取要求。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完成发放后向省林业种苗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发放情况。

(五)关于知识产权。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条规定对享有知识产权或有相关约定的种质资源,通过签订共享交流协议等方式,实行有条件共享利用。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用途、利用承诺使用获取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申请品种审定、新品种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禁止向第三方转让。并及时向省林业种苗管理机构、种质资源发放单位反馈种质资源利用情况。第十二条明确申请人通过获取的种质资源改良创制新种质、发掘新基因申请品种权、品种审定或其它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

(六)关于动态管理。第十三条规定,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监测、评价、共享利用等信息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种质资源库应当定期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种质资源相关信息。

(七)关于资源交流。包括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第十四条规定省际合作交流,明确外省单位或个人申请利用本省种质资源可以通过成果共享、对等交换等方式进行。《种子法》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按照《种子法》第十一条规定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关于实施期限。第十六条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期限。

解释机关:浙江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571-86958428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草种质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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