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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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自我省2005年公布第一个海洋特别保护区乐清西门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以来,我省共有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15个,国家级7个,省级8个,总面积逾35万公顷。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建设是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有效措施,是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制定自然保护地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要求,《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也提出“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级自然公园办法。”原《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废止,需尽快填补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管理制度空白。

国家、省对“三区三线”的管控政策已经明确,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提出了新的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也已基本完成,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范围也发生变化,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规划必须进行修改完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规划、实施、管控需要新的制度来规范。原《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到期废止,我省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管理制度处于空缺状态,《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管理制度之一,为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我省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走在前列,制定《通知》十分必要。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做好选划和申报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应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调查选划论证工作,规定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设立的申请主体,明确国家级和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申报条件及审批机关,要求纳入《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候选区名单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创建海洋国家公园。

申请主体:县级人民政府。

申报条件:

国家级:具有重大海洋生态保护、生态旅游、重要资源开发价值、涉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

省级:其他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审批机关:

国家级: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

省级:省林业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加强规划编制工作

《通知》要求增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规划的政策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明确管理单位的规划编制责任及审批程序,规定规划编制期限及要求、禁止性规则等。要求经批准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编制期限及要求:

1.管理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或修编完成规划。

2.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规划期届满前两年,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审批程序:管理单位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有效性: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编制要求:规划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明确的面积、范围边界和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规范,依据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应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

禁止性规则: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禁止开设与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三)规范功能分区及管控要求

《通知》明确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功能分区划定规则、划定要求及管控要求。

功能分区划定规则: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划定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

划定要求:

生态保育区:领海基点、军事用途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的区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经济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以及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生境比较脆弱、生态与其他海洋资源遭受破坏需要通过有效措施得以恢复、修复的区域设为生态保育区。

合理利用区:除以上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管控要求:

生态保育区:除规划所明确可以开展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不与保护目标相冲突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四)强化项目管理

《通知》明确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规划,并规定各类项目审批程序。

准入项目:无法避让的国家和省重大项目以及线性基础设施、民生设施、科研监测等建设项目建设。

审批程序:

1.做好项目占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生态影响评估和选址方案比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应当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

3.除国家重大项目外,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符合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征求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

4.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等应当在征求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后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规范要求:

1.应采取有效保护和防范措施,降低对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等影响

2.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经审查可能与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保护管理存在明显冲突的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应当申请调整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范围。

3.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范围内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林用海审批手续,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或一般不可以移动文物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加强人类活动监管

《通知》要求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应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加强调查监测、科学研究、种植、养殖、放牧、捕捞、现有设施运行维护等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进入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采集标本、影视拍摄、演艺演出、节庆赛事等活动,要求科学确定游客容量,合理控制游客流量,严格控制海水养殖、外来物种引入等活动,并明确审批要求。

(六)加强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

《通知》明确应发挥科研单位作用,强化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增强技术支撑,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科普基础设施建设。

(七)明确职责,强化资金保障和机构队伍建设

《通知》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保障体系,根据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管理的要求,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管理机构建设。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林业局

联系电话:0571-87399044


  《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规》)已到期废止,《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工作的通知》(浙林保〔2023〕73号)(以下简称《新规》)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新旧规定涉及重要调整内容如下:

序号

要点

《原规》

《新规》

1

设立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海洋特别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资源环境状况、海洋经济发展情况及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标准,组织选划论证和提出建区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一、进一步做好选划和申报工作

各地应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调查选划论证工作,对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

2

规划批准机构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其管理机构或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年内编制完成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工作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规划是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保护、管理、利用的基本依据,管理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或修编完成规划,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规划期届满前两年,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经批准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3

分区管控

第二十条 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可以根据保护与开发的需要和资源及环境的特点,适当划分出生态保护区、资源恢复区、环境整治区和开发利用区等。

生态保护区和资源恢复区内除保护区总体规划所明确可以开展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环境整治区和开发利用区内可以开展不与保护目标相冲突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三、进一步规范功能分区及管控要求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划定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领海基点、军事用途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的区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经济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生境比较脆弱、生态与其他海洋资源遭受破坏需要通过有效措施得以恢复、修复的区域设为生态保育区;其他区域为合理利用区。

生态保育区除规划所明确可以开展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不与保护目标相冲突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4

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影响景观的生产生活设施。在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和海岸工程建设,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九条 海洋特别保护区不得新建陆源污染物的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逐步关停或改造成离岸排放,对入海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 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擅自倾倒任何废弃物,生活污水必须实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置。


四、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

对无法避让的国家和省重大项目以及线性基础设施、民生设施、科研监测等建设项目建设,应做好项目占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生态影响评估和选址方案比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采取有效保护和防范措施,降低对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等影响。

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经审查可能与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保护管理存在明显冲突的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应当申请调整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范围

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应当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符合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征求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规划确定的索道、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航道疏浚清淤、矿产资源勘查等活动,应当在征求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后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范围内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林用海审批手续,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或一般不可以移动文物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5

人为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狩猎、放牧、捕捞、采集、垦荒、开矿、采石等活动;

(二)采捕野生鸟类、鸟蛋;

(三)炸鱼、毒鱼、电鱼;

(四)加工、销售、运输和携带以受保护的动植物与岩石等为原材料制作的旅游纪念品;

(五)采挖野生羊栖菜、水仙花、贻贝、泥蚶等水生和陆生动植物种苗;

(六)移动和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界标及保护设施。


五、进一步加强人类活动监管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应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开展生态系统、海岛景观、地质遗迹、海洋生物和海洋文化的保护修复。加强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内开展调查监测、科学研究、标本采集、种植、养殖、放牧、捕捞、现有设施运行维护等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进入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采集标本,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提交活动成果的副本。进入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演出、节庆赛事等活动,应当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指定活动开展的区域。


政策原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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