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资环〔2022〕65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工作的补充通知》(财预〔2013〕34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号),现将2023年部分省级林业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相应追加你市、县(市)2023年“2130299其他林业和草原支出”预算指标。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请各地按照财预〔2010〕409号、财预〔2013〕347号文件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储备,加快预算执行。同时,要切实加快2022年及以前年度省级林业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规范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林业专项资金分配表.xls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10月31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