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0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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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种子储备具有显著的公益性质,体现的是政府责任。林木储备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林木良种培育时的余缺调剂,以保障林业生产安全。为规范林木储备种子的收储、动用和更新等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以保障林业生产安全。

二、主要内容

《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依据目的、管理原则、储存管理、申请条件、动用程序、调拨和使用管理等。

(一)关于依据目的。包括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是制定依据和目的,办法规定省级林木储备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用种需要开展本辖区的林木种子储备工作。

(二)关于管理原则。第三条规定,林木储备种子实行定点储存、专门管理、无偿使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申请无偿调拨的种子使用主体应为国有企事业单位。

(三)关于储存管理。包括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林木储备种子为政府储备物资,并对林木储备种子保管、检验、报废、更新轮换作出规定,要求林木储备种子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林木储备种子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种子进行质量检验,明确林木储备种子报废报损类型及更新轮换的方式。

(四)关于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第三条、第八条,办法规定申请无偿调拨省级储备种子的主体必须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且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一是发生较大灾害救灾需要;

二是县级以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需要余缺调剂。

县级以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需要余缺调剂是指林木良种基地当年生产供应的种子不能满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林木良种培育任务,且需要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调剂以完成林木良种培育任务。

(五)关于申请程序。第八条规定,种子使用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拨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调拨的原因、树种、品种、数量和用途等申请,同时提供的相应材料。

(六)关于动用审批。第九条规定,省林业局根据书面申请,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请主体的、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以及申请未储备品种或储备库存数量不足的,不予同意调拨。

(七)关于监督管理。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一条,办法规定调拨后的林木储备种子应当按照申请用途使用,不得出售、转让、抛弃;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调拨种子使用情况的监管管理,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将对调拨种子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规定。包括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规范林木储备种子的档案资料管理,明确本办法有效期限。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政策

  解读机关:浙江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联系电话:0571-86958428。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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