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规〔2023〕1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号)要求,现将2023年省级林业专项工作任务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省里下达的工作任务和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另行联合下达)落实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 二、各地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进任务实施,加快资金执行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三、各地要按照浙财建〔2020〕2号文件规定使用资金,在完成省下达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附件:2023年省级林业专项工作任务表.doc 浙江省林业局 2023年3月3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林业专项工作任务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