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杭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7-2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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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林提〔2023〕28号

方红霞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杭4号建议《关于扶持淳安实验猴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倾斜支持,推动产业布局

非人灵长目动物因与人类具有诸多相似生物学特性,成为一类重要的实验动物,在疫苗研发等生物医药领域使用越来越广泛,在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显得尤为重要。截至2023年5月1日,全省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37张(单位33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168张(单位136家),其中实验猴使用许可证12张(单位8家),尚未发放实验动物猴生产许可证。科学开发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资源,有序推进繁育基地建设,对推动我省生命健康科创高地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局将积极引导实验猴养殖与医学试验等科学研究利用有机结合,实现养殖与科研优势互补,对规模和发展潜力大、技术力量强、管理规范、设备完善的养殖单位,对其种源、技术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省商务厅将全力配合支持淳安实验猴产业发展,根据淳安县需求,帮助对接联系相关企业、院校等单位,结合招商引资适时组织有关企业考察调研,为打造实验猴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做好调研摸排准备。省卫健委将加快高等级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布局,积极推动杭州医学院大动物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目前项目已进入建设实施阶段,预计2023年可完成建设,计划2024年完成实验室认可评审等前置审批流程,尽早投产。在淳安实验猴基地建成并取得相关资质后,积极对接医疗卫生机构及大动物P3实验室,要求优先予以考虑采购。

二、加强服务指导,助力产业发展

实验猴包括猕猴、食蟹猴等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生产实验动物猴需分别取得省林业局、省科技厅发放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实验动物猴生产许可证,并在经营利用环节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我局和科技厅将根据需要,安排技术专家及管理人员及时提供专业服务,指导淳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猕猴属实验动物人工饲养繁育技术及管理标准》(LY/T 1748-2008)、《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浙科发条〔2010〕148号)要求,健全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生产环境、设施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符合条件后第一时间办理相关许可证。并对后续的实验动物管理、疫情防治等给予指导。

此外,《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从绿色农业、生态工业、服务业(包含旅游业)、交通体系、产业引导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构建低排放、高效益的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淳安县若开展实验猴产业项目建设,应按照生态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科学论证项目的生态环境可行性,以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要求。建议项目方案前期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生态保护红线,项目选址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省环保厅和杭州市、淳安县生态环境部门后续将积极做好生态环保相关指导服务工作,积极履行部门职责,指导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保责任。

三、依法监督管理,规范产业发展

林业部门将协同相关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做好实验猴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核查人工繁育及出售、购买、利用的实施情况;必要的场地、设施建设情况以及技术力量配备情况;种源的来源是否合法,及人工繁育台账建立情况;按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申领标识,并按规定加载标识情况;购销台账和标识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等。并通过“浙江省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等事项进行数字化管理,实时掌握全省野生动物数量的动态变化。省卫健委会同省科技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每年由省科技厅牵头抽取2-3家使用实验动物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出具相关意见,并落实后续整改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动物安全。

感谢您对实验猴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总站  孙勇

联系电话:0571-87399195

浙江省林业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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