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林业局印发《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生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200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省调控容器苗圃,通过“定点培育、订单生产、定向供应、定量补助和限价销售”的“四定一限”生产供应机制大力发展容器苗。2008年,省林业局印发《浙江省珍贵树种发展纲要》,2009年制订出台《浙江省千万珍贵树种发展行动苗木生产使用管理办法》,开展培育珍贵树种发展行动。十多年来,累计争取省财政资金2.2亿元,先后开展了“千万珍贵树木发展行动”“珍贵树种进万村行动”“新植1亿株珍贵树五年行动”等一系列赠苗植树活动,向全省赠送浙江楠、红豆树、榉树等各类珍贵彩色树种容器苗30余种7400余万株,造林面积超过70万亩。
原办法于2009年颁布实施,经2018年修订,有效期至2023年3月,目前该规范性文件已失效。为适应新形势下造林绿化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巩固提升我省珍贵彩色树种发展成效,省林业局制订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制订一是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森林质量。大力推广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生产使用是贯彻落实国家“完善订单育苗机制”“加大乡村绿化美化的乡土、珍贵树种苗木生产”的重要举措,在提升森林质量、城乡绿化美化等方面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二是有助于进一步解决现实问题。随着近年来造林绿化形势的变化,省调控容器苗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主要体现在:造育衔接不紧密,部分地区存在与营造林脱节的情况;定点育苗单位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质量意识不高,自我提升意愿不强;树种结构调整呼声较高。
二、制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 号)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林生发〔2022〕104号)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 号)
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76 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81 号)
7.《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8.《浙江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136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0条,对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生产和使用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条至三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权责;第四条至七条明确了计划任务的申请要求;第八至十八条规定了苗木质量管理和使用管理要求;第十九至二十条对树种名录的公布和《管理办法》的有效期作了规定。重点作以下说明:
1.调整了苗木的重点使用范围。明确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苗重点用于全省造林计划任务、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城乡美化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等工作。
2.优化了育苗单位的资质条件。扩大了育苗单位范围,降低了育苗单位要求,不局限在国有育苗单位,既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也能进一步推动良性竞争,提升苗木质量。
3.改善了管理的调控机制。一是强调就近育苗,推行订单育苗,实现科学造林,所辖区域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育苗单位,由省林业局实行跨区域调控生产;二是规范育苗计划任务的申请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责,以提升造育衔接,供需匹配。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浙江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联系电话:0571-86038909。

庆元实验林场培育的浙江樟

建德市林业总场现代化苗圃

《檫树玉兰》富阳区渔山乡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生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