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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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732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企〔2017〕92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决定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资产评估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执业满3年以上,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在设区市及以上财政部门完成备案。 2.近3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未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行业自律惩戒、未被政府部门给予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 3.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 4.拥有较强的执业团队和一定的经营规模,执业质量控制等制度健全。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拥有固定执业的2名(含)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拥有固定执业的8名(总部非浙江的分支机构为5名)(含)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兼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或咨询人员或相对稳定的外聘林业专家2名(含)以上;前3年年均业务收入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100万元以上,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300万元以上;最近3年在浙江业务综合排名靠前;近3-5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在业内评价度较高。 5.充分了解林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熟悉森林资源及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评估执业准则和技术规程,承接过较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项目,具备胜任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能力;或已列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估业务特色机构名录》且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经历。 二、申报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应填写《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同时送评1-3份由本公司(所)之前完成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咨询)报告。 三、报送方式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直接向我局申报,也可以通过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报送。请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充分了解已在市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情况,主动与市级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积极组织引导申报。 四、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向我局申报的,截止时间至2023年9月11日止;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的,截止时间至2023年9月15日止。以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浙政钉报送。联系人:戴若谷,联系电话:0571-87399039,电子邮箱:shenglinyejughcwc@163.com。 五、信息公开 我局复核相关信息后,将在浙江林业网(http://lyj.zj.gov.cn/)择优披露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特色机构名单。 浙江省林业局 2023年8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