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护林员的定义
护林员是指受聘从事森林资源、重要湿地管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二、关于聘用与解聘
(一)聘用。
聘用护林员可以采用选聘村民、选派职工、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
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护林事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国有林业单位可以通过统一招投标,采购社会化服务。
聘用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解落实管护任务。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护林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解聘。
护林员出现《办法》规定的情形,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并予以解聘。
确立劳动关系的护林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护林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护林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三、关于政府及有关单位职责
1.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等主管部门,有森林、重要湿地管护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承担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湿地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国有林业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建立完善护林组织、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护林员、落实管护经费、构建管护网格化体系,实现管护全覆盖。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承担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湿地管理职责的机构等,落实管护责任,履行相应职责。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林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4.国有林业单位负责经营管理范围内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5.有森林、重要湿地管护任务的村民委员会负责集体林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四、关于护林员的责任
护林员应及时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高护林工作质效。主要履行:宣传保护森林、湿地资源的法律法规;巡护森林和重要湿地;对发现的火情和火灾隐患、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协助调查涉林违法行为,发现毁坏或非法占用林地、盗滥伐林木、捡拾疫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破坏湿地资源和破坏、损毁古道的行为,劝止并及时报告。
五、关于护林员的保障
公益林护林员的管护费用按照《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支出,商品林和重要湿地护林员的管护费用,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的规定支出。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林业局
联系方式:0571-87399533
政策原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 | 《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