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1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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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划定和公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机构改革后,省林业厅更名为省林业局,增加了草种种质资源的保护职责。办法实施以来,先后设立三批共15个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对规范我省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省累计建成林木种质资源库(圃)40处,其中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10处、国家花卉种质资源库4处、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圃)25处、市级林木种质资源库1处。为适应种质资源库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林草种质资源库管理,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资源分类、申请过程、资源管理、监督内容、参照管理等。

(一)关于制定依据。第一条规定,为规范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林木种质资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包括第二条至第四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主体、职责定位,《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库的设立和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库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省林业局组织编制全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全省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与管理;制定林木种质资源库的资金扶持相关政策,开展有关技术交流培训;建立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促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扶持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和发展。

(三)关于资源分类。包括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林木种质资源定义、建库类型、分级设立和资源归属。

(四)关于申请过程。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明确林木种质资源库设立方式,申报的条件、材料和程序,资源库命名。

(五)关于资源管理。包括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信息管理和资源保护要求,资源采伐和种质资源因不可抗力被破坏时需要采取的措施,以及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的方法。

(六)关于监督内容。第十九条规定,林木种质资源库设立机关应加强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监督管理,发现有林木种质资源库内保存的种质资源遗失严重,已丧失原有保护价值和意义的等情形,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的,将其调整出林木种质资源库目录。

(七)关于参照管理。包括第二十条,草种、涉林中药材的种质资源库和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设立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八)关于实施期限。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期限。

解释机关:浙江省林业局,联系电话:0571—86958428。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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