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野猪移除“三有”,可否随意捕杀?

 
 
发布日期:2024-02-2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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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淳安县兽类禁猎期),余某某等人以狩猎爱好及食用野味为目的,邀约余杭区白某某等人到淳安县打猎。几人结伙驾车多次前往淳安县枫树岭镇、梓桐镇、安阳乡等地,采用夜间热成像仪寻找猎物、气枪猎杀等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10余次,猎杀野猪10余头及其他野生动物5只,价值共计1.1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余某某等人非法持有枪支,违反狩猎规定,蓄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3年11月27日,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余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其余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依法追缴或没收气枪、热成像仪、气枪子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3年6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了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野猪被正式调出该名录,个别群众因此误解野猪可以随意猎杀。实则不然,野猪作为陆生野生动物仍然不能随意捕捉,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切勿因一己私欲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淳安县林业局也会时刻关注野猪动向,通过乡镇申请不定期开展野猪狩猎行动,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淳安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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