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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公布《浙江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2024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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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2024年)》,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24年3月29日


浙江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2024年)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1.林地、林木使用者,林木采伐者,森林经营和生产经营者;

2.在草地、沼泽类湿地、重要湿地、湿地公园等开展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开展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食用林产品生产者;从事林草植物新品种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被许可人;

5.(1)林木采伐、造林、抚育的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2)在野生植保护小区施工作业单位和个人;(3)野生动物经营者;(4)野生植物培育者;(5)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持有者;(6)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证持有者;(7)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许可被许可人;(8)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的被许可人;(9)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展览、表演许可被许可人;(1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相关单位和个人;(11)大熊猫借展方;(12)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及救护者;

6.加工、使用、运输、经营各种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运输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实施者、工程施工者;

7.种苗选育单位、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种苗质量检验机构、造林项目承担单位、种苗进出口单位、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子采种林等。

二、监管内容

(一)日常监管

1.对林地林木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对使用林地情况、林木采伐情况,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来源情况,森林经营者林木经营情况等的日常监管;

2.对草地、湿地的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1)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的监管;

(2)对临时占用草原相关情况的监管;

(3)对在草原上开展相关活动的监管;

(4)对使用湿地公园名称情况的监管;

(5)对湿地内开展相关活动的监管;

(6)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的监管。

3.对自然保护地日常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情况的监管,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的设置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改变水环境等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审核情况的监管,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行为的监管,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管等10个事项纳入日常监管,通过开展日常巡查等方式确保监管事项全覆盖;

4.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及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的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1)对在特定食用林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食用林产品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食用林产品生产中使用农业投入品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建立和真实情况的行政检查(检查规模食用林产品生产者);

(4)对销售的食用林产品包装和附加标识情况的行政检查(检查规模食用林产品生产者);

(5)对食用林产品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情况的行政检查(检查规模食用林产品生产者);

(6)对林草植物新品种使用和侵权行为的行政检查(发现线索或接到品种权人请求后开展检查);

(7)对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的行政检查(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组织和指导下开展检查)。

5.对野生动植物的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1)林木采伐、造林、抚育的作业设计单位在作业设计方案中未标明相关情况等的行政检查;

(2)对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坏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经营利用外省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4)对人工培育野生植物产地证明的行政检查;

(5)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行为的行政检查;

(6)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为的行政检查;

(7)对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检查;

(8)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开展活动的行政检查;

(9)对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展览、表演情况的行政检查;

(10)对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行政检查;

(11)对借展大熊猫的行政检查;

(12)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6.森林病虫害防治和古树名木方面的监管(完成时限:全年)

(1)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林木种苗的日常监管;

将对应发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制品调运情况的监管,对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隔离试种情况的监管,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除治森林病虫害时效性的监管,对应发森林植物检疫证的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制品调运的监管,对境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监管,对单位或个人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的监管,对生产、经营、运输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监管,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对责任范围内森林病虫害除治相关情况的监管,对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等9个事项纳入日常监管,通过开展日常巡查等方式确保监管事项全覆盖。

(2)对各种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的日常监管;

将对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备案情况的监管,对使用疫木和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制造纸、制作人造板情况的监管,对病死松树清理完成情况的监管,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情况的监管,对建立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购销、加工、台账情况的监管,对调运松材线虫病疫木合法性的监管,对调运松科植物情况的监管,对松木材料清理、除害处理、销毁情况的监管,对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除害处理现场的监管等9个事项纳入日常监管,通过开展日常巡查等方式确保监管事项全覆盖。

(3)对古树名木的日常监管;

将对古树名木完好情况的监管,对在施工活动中,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管等2个事项纳入日常监管,通过开展日常巡查等方式确保监管事项全覆盖。

7.林草种苗日常监管;

将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良种审(认)定及使用、涉外林木种苗交流研究、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进行全时段全过程监管。

(二)专项监管

1.自然保护地专项监管。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地监管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在自然保护地开展相关活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的联合抽查。

2.野生动物专项监管。

(1)“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完成时限为10月31日前,具体内容为:①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为的行政检查;②对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检查;③对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展览、表演情况的行政检查;④对借展大熊猫的行政检查;⑥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2)“之江利剑”执法行动专项检查,完成时限为2024年12月底前。具体内容为:①对经营利用外省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②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行为的行政检查;③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为的行政检查④对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检查;⑤对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展览、表演情况的行政检查;⑥对借展大熊猫的行政检查。

3.林业检疫执法专项监管(完成时限:4-10月)

将对应发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制品调运情况的监管,对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隔离试种情况的监管,对应发森林植物检疫证的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制品调运的监管,对单位或个人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的监管,对生产、经营、运输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监管,对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对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备案情况的监管,对使用疫木和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制造纸、制作人造板情况的监管,对病死松树清理完成情况的监管,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情况的监管,对建立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购销、加工、台账情况的监管,对调运松材线虫病疫木合法性的监管,对调运松科植物情况的监管,对松木材料清理、除害处理、销毁情况的监管,对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除害处理现场的监管等15个事项纳入林业检疫执法专项监管。

4.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等双随机专项检查。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及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

5.林草种苗专项监管。按照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度全国林草种苗质量抽检》及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全省林草种苗质量抽检》的要求,于6月底前完成全省林草种苗质量抽检工作。

三、监管重点

(一)林地使用方面。对涉及使用林地的要依法依规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杜绝未批先建、批少占多、批东占西等违法破坏林地行为;

(二)林木采伐方面。对涉及使用林木的是否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盗伐、滥伐以及其他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三)重要湿地、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

(四)自然保护地方面。加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内开展的各类活动的监管,重点对造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活动进行监管;

(五)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加强食用林产品种植过程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以及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行为;

(六)野生动物方面。进一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行为、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为以及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检查力度,强化非法猎捕、交易、食用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打击;

(七)野生植物方面。加强对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集中地区的巡查、检查,对我省出售、收购野生植物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规范野生植物采集销售行为,切实保护国家野生植物资源;

(八)对涉松涉木企业的检疫检查。对省内松木和松疫木的企业开展检查,特别是外省调入辖区内的各种松木及其产品,加大复检力度;加强进口松木国内流通环节检疫监管,严格管控进口松木及其制品,严厉打击本地疫木冒充进口松木和各类违法收购、加工、利用、调运、使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的行为;

(九)林木良种使用方面。加强造林绿化项目良种使用率及质量管理,重点对油茶生产保供项目进行质量监管;

(十)种苗生产经营方面。对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活动中苗木质量指标、品种权属、档案及标签管理等方面的监管;

(十一)造林作业设计方面。加强造林项目招投标文件中对种苗的要求情况、作业设计要求及执行情况的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提升监管质效、突出监管重点。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执法计划,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级别水准,促进林业生产经营活动良性发展。

(二)严格规范执法。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边查边纠、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确保问题按时查处整改。严禁拆分处罚、以罚代刑,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突出对破坏森林资源问题严重地区、重大要案的查处整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视情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追责问责建议;林业行业监管需坚持严格规范、便民高效的目标,严格执行程序规定、规范文明执法。同时要优化监管流程、主动回应关切。营造良好的林业行业发展环境。

(三)强化能力建设。要结合实际建立起一支专业素质过硬、执法能力较高的林业行政监管队伍。注重能力素质建设,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林业行业监管质量和执法管理水平。

(四)加强协同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好辖区内森林资源的监管工作。尤其要加强与综合执法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理顺职责边界,确保执法流程顺畅推进。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做好配合,协助现场检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浙江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024年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任务)表.wps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公布《浙江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2024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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