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和检疫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1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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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林业局印发《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和检疫要求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林业植物检疫是防止有害生物人为传播危害的基础性和根本性措施,也是法律赋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防治检疫机构的重要职责。《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和检疫要求的通知》(浙林绿〔2023〕61号)经司法厅备案审查,收到了修改意见。根据《意见》,新调整的《通知》删除了第二条第三款“进口松科植物及其产品需再次调运的,凭原检疫单证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加工利用后再次调运的,经现场检疫合格后,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的表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制定依据

本规范性文件出台依据《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人造板检疫管理的通知》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公布省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

我局根据省内已经发生的有害生物疫情及其对应的寄主植物,列出了必须检疫的4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即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松科植物及其产品,棕榈科植物,锦葵科木槿属植物。以上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省内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应当经过检疫,凭《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其中,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是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对象;松科植物及其产品、棕榈科植物、锦葵科木槿属植物,在我省部分地区或局部地区已经发生了检疫对象,需要检疫。未列入应施检疫名单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省内调运无需检疫。但出省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仍旧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按照调入省的检疫要求执行。

(二)延续有关检疫规定

1.鉴于我省部分地区因红火蚁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本省培育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省内调运仍需实施现场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除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外,本省培育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可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2.鉴于经高温、高压、粉碎等工序制作的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饰面人造板以及地板、家具、玩具等产品,已达到除害处理要求,列入不实施检疫的范围,为家具、木制玩具企业的商品流通提供政策便利。

3.内外检部门对木质包装的管理存在工作交叉,都提出过严格的检疫要求,为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执法监管合作,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的定点企业除害处理、直接用于出口的松木托盘等松木包装材料,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加施的IPPC标识调运,林业检疫部门不再实施检疫。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浙江省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跨县级行政区域调运。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

联系电话:0571-87399133。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和检疫要求的通知

图解:《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和检疫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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