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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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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林规〔2024〕35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强化各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单位的绩效管理意识,进一步提高全省林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资环〔2023〕24号)、《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49号)等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我省2024年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范围和内容

(一)评价范围。

本次绩效评价主要涉及2023年度中央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含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省级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具体资金明细详见附件1)。与上述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一并纳入本次绩效评价范围。实地检查时,还将对2021-2023年省级以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天然林停伐管护资金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简称公益林和天然林资金)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复评。

(二)评价内容。

重点从组织实施管理、资金管理使用、资金实际产出、政策实施效果等四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主要包括:

1.组织实施管理。包括机构设置、方案编制、管理措施、政府采购、机制创新、检查验收、绩效自评、档案管理等。

2.资金管理使用。包括计划报送、资金分配、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财务核算,以及支出责任履行、上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和清理等。

3.资金实际产出。中央和省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4.政策实施效果。项目(任务)实施后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二、绩效评价方式和方法

本次绩效评价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书面评价的基础上,将选取部分市、县(市、区)和单位开展实地复评,并对2023年衢州市中央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省级林业共同富裕试点等重点任务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实地复评主要采用现场询问、资料核实、选点抽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具体如下:

(一)中央和省级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公益林和天然林资金。

1.材料整理报送(6-7月)。各市、县(市、区)和单位,对照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对中央和省级林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分别填写资金使用情况表和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2、3),并提交资金自评报告(附件4)及相关佐证材料。评价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具体各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在“浙江林业网”下载。

2.书面评价和实地复评(7-9月)。省林业局依据各市、县(市、区)和单位上报材料,组织开展书面评价;并选取部分市、县(市、区)和单位进行实地复评。在实地复评时,将对2021-2023年公益林和天然林资金自评情况进行复评,对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进行跟踪检查。

(二)试点示范任务资金。

7-9月,对2023年衢州市中央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和省级林业共同富裕试点建设任务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具体采用“实地资料审查+实施现场抽查”的方式开展。相关市、县(市、区)需严格对照资金绩效评价指标,组织开展项目自查,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三、结果运用和整改反馈

(一)结果运用。

绩效评价结束后,省林业局将联合省财政厅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下发整改通知。本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资金政策和下一年度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整改反馈。

各市、县(市、区)和省级单位要严格对照本次绩效评价提出的整改建议,落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举措,及时完成整改,并如期反馈整改结果。省林业局将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进一步确保整改质量和效果。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市、县(市、区)和省级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及时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同时,加快2024年度中央和省级林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林业局将联合省财政厅对上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调度。

2.请各地和有关单位务必于7月5日前报送绩效评价工作联系表(附件5),并于7月12日前报送中央和省级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的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上述材料需整理成纸质材料(一份)寄送至浙江省林业资金管理中心。各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在“浙江林业网”下载。

联系人:巫剑飞,联系电话:0571-87396345。

附件:1.2023年度中央和省级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明细表

   2.2023年度中央和省级林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表

   3.2023年度中央和省级林业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表

   4.2023年度中央和省级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模板)

   5.2024年绩效评价工作联系表

附件1-3、5.xls

附件4.绩效自评报告.doc

2023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绩效评价指标.xls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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