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商银发〔2022〕26 号
杭州、湖州、衢州、丽水市及辖内县(市、区)农商银行系统、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我省“七山”的森林资源优势,更好地运用碳汇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发挥“林业+金融”在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浙江农商联合银行、浙江省林业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林业碳汇贷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试点期限2年。
浙江农商联合银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9月30日
关于开展林业碳汇贷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林业碳汇在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森林资源丰富地区开展“林业碳汇贷”试点工作,创新具有地方特色的“林业+金融”产品和服务,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要意义
我省森林资源丰富,产生的年碳汇量巨大,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中远期目标下,森林碳抵消市场前景广阔,使命重大。全面提升森林碳汇能力,已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为更好地服务于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培植森林资源和林业开发,解决“资金需求量大、见效时间长、有效抵质押物少”的融资难题,在全省创设以林业碳汇金融价值为核心的应用机制,对于推动盘活我省广袤的森林碳汇资产有着重要意义。
二、试点范围与时间
试点范围:杭州市、湖州市、衢州市、丽水市,试点时间:2022年-2024年。
三、探索科学分类的林业碳汇金融价值评估机制
(一)探索以“单位面积碳储量、碳汇量”为核心的普惠金融价值简易估价机制
为充分衡量普惠性的林业碳汇金融价值,试点市县农商银行、林业主管部门可积极配合探索以“单位面积碳储量、碳汇量”为核心的简易评估机制。通过对森林树种、生物量转换与扩展因子、含碳系数等的简易测算,形成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相同类型的森林植被(乔木林、竹林)单位面积碳储量和碳汇量的标准参考值,主要用于农商银行在向林农、中小型林业经营主体给予普惠性贷款授信中提供方便、快捷的计算依据。
(二)建立国家核准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和浙林碳汇(浙江省碳普惠<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金融价值评估机制
可根据项目减排量评估金融价值。项目减排量分为项目审定(预估)量和项目核证签发(实际可交易)量两种,分别在项目设计审定后、项目监测核证后,由管理部门出具结果。
四、做优做大林业碳汇信贷产品
试点市县农商银行、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探索林业碳汇价值实现路径,做优做大林业碳汇收储、质押、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推进林业碳汇集约经营,助力林区共同富裕。
(一)林业碳汇收储贷款
对于省域内的林业碳汇投资主体以统一开发林业碳汇为主要目的,通过中长期限的林权流转或经营权流转,获取林业碳汇产品开发权、所有权的融资需求,农商银行在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之后,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予以积极支持,在尽可能获得第三方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担保的情况下,为其开发长周期林业碳汇产品提供相匹配的中长期贷款。
(二)林业碳汇质押贷款
对于持有可在全国和省、市、县各级碳汇交易、收储平台交易的林业碳汇的林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农商银行可以其持有的碳汇未来收益权为质押,给予授信支持,授信额度可参考林业碳汇金融价值评估结果。碳汇价值收益权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质押登记和公示。要建立健全相关流程,强化相关部门间的协同与数据共享。
(三)林业碳汇信用贷款
对于林农的小额信贷资金需求,试点市县农商银行要结合碳储量、碳汇等新型林业权益证明,创新设立林业碳汇信用贷款,根据林农信用情况、持有的森林碳储量、某一时期碳汇量的价值评估情况,积极为林农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对已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林农,可根据持有的碳储量或碳汇量价值追加授信额度,满足林农日常生产经营资金所需。
(四)“林权+碳汇”组合贷款
鼓励林业经营主体以其持有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等各类权益与林业碳汇价值等组合申请贷款,农商银行可根据各类林权、森林碳储量、某一时期碳汇量的价值评估情况综合给予授信。前期已发放的林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抵质押贷款,也可以追加林业碳汇授信额度,进一步提升金融支持水平。
五、加强林业碳汇信贷产品管理
(一)加强借款人管理。借款人一般为企业法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农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辖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拥有林业碳汇的林业经营主体,其所持有林地的承包权或经营权权属清晰,依法拥有碳汇预期价值收益权。
(二)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鼓励贷款资金优先用于森林资源培育管护,发展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或用于节能、低碳、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等技术提升和改造,也可用于其他实体生产经营。但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以及通过各种形式违规流入股市、房地产等非实体经济领域。
(三)加强贷款日常管理。要及时关注森林植被的存续与正常生长情况。如发生特殊情况致碳汇所有权变化、碳汇量减少等影响贷款抵质押品效力的情形,应及时加强信贷管理。贷款发生风险后,积极与借款人开展协商,通过碳汇交易平台或其他交易平台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法院拍卖、变卖等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六、完善林业碳汇贷综合服务
(一)做好林业经营主体信息建档。试点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农商银行开展林业经营主体信息采集工作,完善森林资源数据库,加强数据共享;定期更新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林业经营主体清单。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开展县级林业碳汇监测计量与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林业碳账户”;农商银行系统要建立起以经营主体、碳汇价值、授信额度、经营信息为主的林业碳汇金融数据库。
(二)加强银保、银担联合支持。加强与林业保险的合作力度,积极探索“碳汇未来收益权+保险单”的林业碳汇银保联动金融业务,对因火灾、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林木死亡或损失的给予保险保障,支持林业碳汇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加强与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等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进一步缓解林业经营主体的担保难问题,不断提升资金需求满足率。
(三)积极给予减费让利。试点市县农商银行要站在支持生态资源转化利用的高度,为林业碳汇贷款给予利率优惠,一般按照定价测算值下调10-50BP执行。在试点推广阶段要进一步加大优惠支持力度,加大定价下调幅度,提升林农贷款积极性。同时,免除各类评估费、抵押费等费用,降低林业经营主体负担。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市县农商银行、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业碳汇贷对于拓宽两山转化通道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开展“林业碳汇贷”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引导推广。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发挥科技特派员、金融共富专员、护林员等业务骨干作用,做好林业经营主体技术服务、信息采集及授信用信工作,确保林业经营主体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二)加强工作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做好对“林业碳汇贷”意义、条件、流程、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及时提炼推广过程中的典型案例、优秀模式,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做好风险防控。试点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农商银行做好“林业碳汇金融价值”试点应用推广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联合推进失信联惩机制建设,落实差异化的信贷支持、林业扶持政策,合力打击逃废债行为,强化信用环境建设。在试点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浙江农商联合银行、浙江省林业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