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字函〔2023〕77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林业专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林规〔2023〕10号)和《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1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23年省林业推进共同富裕试点任务建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共富,抓紧编制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林农收入明显提高、集体经济显著增强、共富机制初步建立”的目标导向,科学编制实施方案(编写大纲详见附件),明确建设目标、完成时限和责任措施,细化任务内容并落实到具体山头地块,任务内容原则上不得突破申报方案范围。试点县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后于5月30日前报省林业局批准,林共体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4月30日前报省林业局备案。 二、上下联动,加快推进任务建设。各地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抢抓时机,全力推进任务建设,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每季度 末通过浙江省林业项目(任务)管理系统报送任务实施进度情况。各地要全面落实建设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同时明确监管主体责任,试点县以县级人民政府为监管主体,林共体以县林业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任务落实落地。省林业局将建立试点任务局领导挂联和科技服务机制,督促指导试点任务建设。同时,省林业局将联合省财政厅对试点任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未完成任务的或完成任务不好的,取消其试点任务建设资格收回相应补助资金,同时取消其下一年度试点任务的申报资格。 三、规范管理,着力提高资金效益。试点任务建设资金由省级和县(市、区)共同承担,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其中:试点县投资总额不少于2亿元,林共体投资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按照“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试点任务资金管理机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四、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建设成效。各地要把试点任务建设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强化对试点任务的组织领导。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强化土地、资金、政策、人才等要素保障,统筹推进试点任务建设。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好机制,不断挖掘典型,强化示范引领,努力打造具有林业辨识度、可复制可推广、社会有影响力、群众有获得感的林业共富样板。 联系人:省林业局规划财务处申屠亮、商天其 联系电话:0571-87399178。 附件:1.林业共同富裕试点县实施方案编写大纲 2.林业共同富裕综合体实施方案编写大纲 3.林业推进共同富裕试点任务实施进度报送表 附件1-3.docx 浙江省林业局 2023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