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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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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林资〔2024〕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12日

(联系人:省林业局陈旭,电话:87399045)

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落实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林地占补平衡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探索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市场化配置模式和森林资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不断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转化通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全面落实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利用,坚持属地为主、调剂为辅,坚持公开自愿、有偿交易,坚持优化配置,适度统筹,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机制,强化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用林补充林地的统筹,构建区域之间林地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政策体系,积极探索森林资源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构建保护有力、保障有序、管理高效的林地保护管理新格局,持续推动我省生态文明走在前列。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补充林地责任,是指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的要求,对因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等造成林地保有量减少的情形,地方政府依法履行的通过植树造林等方式及时补充林地的保护责任(具体标准为完成地类变更并确定林地保护等级,纳入补充林地库的林地面积)。对确因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林地保有量不减少”法定责任的,可以通过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落实相应保护任务。

(三)部门职责。

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工作。林业部门负责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协同做好补充林地责任省级统筹指标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交易财政资金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

二、规范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交易

(一)指标交易主体。

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交易(调入或调出,下同)的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推进我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和山区海岛县高质量发展,优先支持将山区26县、补充林地资源丰富的县(市、区)作为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交易的调出方。优先支持将建设项目急需使用林地、补充林地资源不足的县(市、区)作为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交易的调入方。优先安排省确定的山海协作共建县(市、区)之间开展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交易。

(二)指标交易价格。

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交易价格,根据补充林地植被恢复成本和供需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补充林地植被恢复成本可根据补充林地流转、森林植被恢复、后期管护培育、生态效益补偿等费用进行综合评估。

(三)指标交易平台。

省林业局在“浙江省林地管理系统”中建立“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交易平台”,负责办理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交易手续,发布相关交易信息。

(四)指标交易程序。

1.申请。有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交易需求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附《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交易申请表》),经当地人民政府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林业局。

2.审核。省林业局对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交易申请,在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交易平台进行统一公布。

3.确定交易方案。省林业局根据交易申请的重要程度、时序先后、对象类别、前期协商等情况统筹确定交易对象和数量,经交易双方签订《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交易协议书》后,由省林业局予以批复确认。

4.结算。交易双方在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交易批复下达后1个月内通过县(市、区)财政库款户进行资金结算,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作线下转移性支出和收入,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交易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302199其他转移性支出”,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2199其他转移性收入”。省林业局根据资金结算凭证,划转补充林地责任指标。

三、强化补充林地责任指标省级统筹

(一)明确省级统筹补充林地指标划转比例。

加大对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统筹保障力度,按照上年度实际使用林地定额的8%,从县(市、区)补充林地库中划转相应面积指标到省级统筹补充林地指标库。

(二)确定省级统筹补充林地指标使用范围。

省级统筹补充林地指标主要用于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其中,国家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照占用林地面积的不高于60%由省级统筹,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依申请视情按一定比例予以省级统筹。

(三)规范省级统筹补充林地指标使用程序。

承担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申请使用省级统筹补充林地指标(附《使用省级统筹补充林地指标申请表》),经当地人民政府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对使用省级统筹补充林地指标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商相关部门予以批复。

四、加强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监管

(一)核定保护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交易的县(市、区),交易双方补充林地任务和林地保有量等保护目标责任作相应调整。从县(市、区)划转的省级统筹补充林地指标,相应保护任务由各县(市、区)承担;同意使用省级统筹补充林地指标的县(市、区),相关保护目标责任作相应核减。

(二)规范资金管理。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交易收入使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优先安排用于绿化造林、森林质量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林业发展等工作。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交易产生的相关费用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成本。

(三)严格调剂监管。各地要切实规范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适度控制调剂规模,重点对责任指标交易补充林地的地块范围、地类性质、造林质量等方面加强审核把关。对上年度森林覆盖率和林地保有量监测指标下降的,省林业局原则上不受理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出申请。对于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获得省级以上督查激励的市、县(市、区),视情安排部分省级统筹补充林地指标予以奖励。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切实加强本地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的监督和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有关市、县(市、区)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要按全省统一要求加以规范。

附件:1.年度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交易申请表

   2.年度使用省级统筹补充林地指标申请表

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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