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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2025年省林业推进共同富裕试点任务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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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49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林业推进共同富裕试点任务建设,经商省财政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编报实施方案。第三批试点任务县(市、区)要围绕“林农收入明显提高、集体经济显著增强、共富机制逐步完善”的目标导向,科学编制实施方案(编写大纲详见附件),任务内容原则上不得突破申报方案范围。试点任务实施方案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合理性评价,征求自然资源、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试点县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后,于2025年3月底前报省林业局批准;林共体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5年2月底前报省林业局备案。

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三批试点任务县(市、区)要全面落实建设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任务建设,强化监管,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期,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拨付,每季度末通过浙江省林业项目(任务)管理系统报送任务实施进度情况。省林业局将联合省财政厅对试点任务实施情况适时开展实地检查或绩效评价,对未完成任务或完成情况差的,酌情扣减补助资金,直至全额收回并取消试点。试点任务竣工验收后,验收结果报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林业局备案。

三、规范实施方案调整。试点任务实施方案经批准、备案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试点县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由建设主体制定调整方案,经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省林业局批准。林共体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按原途径重新批准、备案。

四、加强项目资金监管。试点任务建设资金由省级和县(市、区)共同承担,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其中:试点县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林共体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按照“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省林业局对试点任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考核,对资金执行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取消当年绩效奖励资格。

五、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各地要把试点任务建设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强化对试点任务的组织领导。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突出集中财力导向,强化土地、资金、政策、人才等要素保障,统筹推进试点任务建设。要加大宣传力度,围绕缩小“三大差距”目标,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好机制,不断挖掘典型,强化示范引领,努力打造具有林业辨识度、可复制可推广、社会有影响力、群众有获得感的林业共富样板。

联系人:省林业局规划财务处沈潇,联系电话:0571-87399499。

附件:1.2023-2025年省林业推进共同富裕试点任务名单.docx

   2.林业共同富裕试点县实施方案编写大纲.docx

   3.林业共同富裕综合体实施方案编写大纲.docx

   4.林业推进共同富裕试点任务实施进度报送表.docx

浙江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30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2025年省林业推进共同富裕试点任务建设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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