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湖州市林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发布首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浔区沈某等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2024年5月,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沈某与沈某某两人以食用为目的,在南浔区善琏镇某村公路旁,使用禁猎工具(弹弓)非法猎获珠颈斑鸠1只,因两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经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当事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警示意义。鸟类是人类的朋友,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控制害虫、传播种子、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我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未经批准猎捕野生动物均属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认清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和重要性,认清乱捕滥猎的法律后果,共同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来。
案例二,德清县黄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2024年2月,当事人黄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某竹林内(禁猎区),采用播放器和门套等禁猎工具和方法非法狩猎,猎获野生鸟类灰胸竹鸡2只。灰胸竹鸡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涉案竹鸡价值为1000元/只。案发后,猎捕工具由德清县公安局予以没收,猎获物已被当事人黄某某食用,无违法所得。2024年7月23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向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局提出给予黄某某相应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当月29日,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本案移交至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当事人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警示意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不仅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威胁生态平衡,还容易造成病毒、寄生虫的感染传播。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紧密协调联动,强化铁腕执法,坚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长兴县陈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案
(一)基本案情。2024年3月,长兴县陈某某为了清理杂草杂树,在自家茶叶地上,将枯树枝等聚拢燃烧,因火势失控,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该案于2024年4月2日由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局移交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日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1.52亩,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警示意义。森林是陆地最主要的生态系统,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屏障。未经批准擅自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依法用火,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并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
案例四,安吉县鲍某某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案
(一)基本案情。安吉县某镇某村村民鲍某某在未取得《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在其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内,利用松科疫木加工方板料,涉案疫木净重9260千克。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4月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疫木加工方板料的行为属实,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警示意义。松材线虫病是极具危险性的森林病害,是重大植物疫情,被称为“松树的癌症”。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极易造成疫情扩散,破坏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增加治理成本。同时,对林业产业及相关旅游业、制造业等可持续发展也会产生负面影响。依法查处此类案件,是对生态安全的强力守护,对经济秩序的有力维护,更是法治精神的生动彰显。
案例五,南太湖新区某工程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一)基本案情。某工程公司从2023年开始,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南太湖新区某街道山林内建设构筑物。2024年4月25日,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收到有关部门违法线索移送函,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自2023年9月8日开始,在某商品林地内建设构筑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警示意义。本案为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该案尤其对缺乏保护林地意识的企业和个人具有警示教育意义。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资源,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长远发展。企业和个人从事林地开发利用,应自觉保护森林资源,严格遵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出审批范围违规占用林地开发建设。
(湖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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