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浙江省关于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4-2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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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强村富民实施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局印发《浙江省关于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林业“标准地”建设是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推进林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而提出的创新探索之举,是全国首创,也是全国唯一,旨在盘活山林资源,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优化林业营商环境,有效吸引社会资本“上山入林”投资林业,促进林地资源要素高效利用,推进林业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进一步缩小“三大差距”。从2023年开始,我省在衢州市、淳安县、安吉县等地开展试点,2024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强村富民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开展林业“标准地”改革。

从试点情况看,林业“标准地”建设是政府推动社会资本“上山入林”的有效载体。入驻林业“标准地”企业,只需承担林地流转租金、基础设施使用租金和种植管理费用,有效减少前期投入成本,提升林业用地生产和配置效率,提高亩均产出效益。林业标准地的工作经验入选国家林草局林业改革发展、省委2024年度乡村振兴最佳创新实践案例和省林业推进共同富裕典型案例。

二、制定程序

在借鉴工业用地标准地和农业标准地改革模式和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省林业局起草了《指导意见》的初稿,并多次组织局机关处室、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相关专家集体讨论,于2024年12月形成《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局党组集体审议通过,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履行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合法性审查等相关程序。2025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我局印发《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概念界定、导向原则、准入条件、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提出总体要求。在保护好建设好林业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按照“二产带一产促三产”的发展思路,以市场为牵引,重塑林业用地“双向供给”模式,鼓励社会资本“上山入林”,促进林地资源要素高效利用,提高亩均产出效益,实现林业振兴、强村富民、共同富裕的目的。

(二)规范概念界定。林业标准地是依托林业资源,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林地规模化流转基础上,设置控制性指标,统一按照一定标准建设路水电房等基础设施,满足社会资本“拎包入住”开展木本粮油、花卉苗木、竹木加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林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具体包括规模化经营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同时明确了林业标准地建设的基础要求和禁止性内容。

(三)确定导向原则。一是坚持自愿流转,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上流转林地经营权,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二是坚持市场化方式,明晰林业标准地相关供给、流转标准,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三是坚持增值化服务,应用数字林业系统,优化涉林事项审批流程,便民便企、利民利企。四是坚持闭环式监管,实行林业标准地全过程监管,并强化业务指导和属地监管责任。

(四)规定准入条件。设置林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形成基础指标、招引指标、经济指标和共富指标等准入条件。规定各县(市、区)参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控制性指标体系,结合不同产业等具体情况,将林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进行细化、量化。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开发经营林业标准地,多元化提升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带动农民增收。

(五)明确建设任务。

一是科学合理选地,结合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功能定位、经营导向,从地形、土壤、水文、生物等立地条件上选择适合开发的林地,并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和三条控制线的管控要求。

二是推动连片流转,在立足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制定林地流转激励奖补政策和操作细则,引导农户将闲置、分散的林地林木集中连片流转到村经济合作社或村股份合作社,也可依法再次将林权流转到各类经营主体,建立联村带农利益联结机制,形成一定规模的林地流转储备量,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三是规范主体招引。各类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设置林业标准地项目主体招引指标区间,将已流转或意向流转的林业标准地信息通过公开发布开展招引工作。招引单位负责报名意向主体的审查、对接工作。林业标准地依法取得者与招引单位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控制性指标。

四是加强基础建设,各类经营主体结合产业发展需求确定林业标准地建设具体指标。对已签订林业标准地建设投资协议的,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同时根据林业标准地项目产业发展需要,可配套安排一定比例的林业直服设施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

五是强化监管服务。实行林业标准地建设全流程监管制度,各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政务服务工作,县级相关部门以县域内统一标准与履约情况为基础做好日常监管,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林业标准地信息上传到林业强村富民系统,建立林业标准地建设项目库。

(六)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并将林业标准地改革列入林长制工作内容。二是鼓励各地以市场化方式争取金融贷款,不得新增隐形债务;多渠道筹集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林地定额指标。三是监督建立林业标准地风险预防、监测、控制和反馈等闭环管理机制。

四、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5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3年5月23日。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林业局

联系方式:0571-873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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