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规〔2025〕23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林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资环〔2024〕83号)、《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资环〔2024〕84号)、《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49号)等有关办法,现就开展我省2025年林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范围和内容
(一)评价范围。
本次绩效评价主要涉及2024年度中央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含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级林业专项资金(具体资金明细详见附件1)。与上述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省级及以下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一并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二)评价内容。
对照随同中央和省级资金下达文件、省级任务文件,从组织管理能力、资金使用管理、资金实际产出、政策实施效果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1.组织管理能力。包括管理制度完善、科学编制方案、管理措施有力、采购行为规范、及时组织验收等。
2.资金使用管理。包括加大资金投入、配套资金到位、资金执行率、资金使用规范、结转结余资金处置清理等。
3.资金实际产出。中央和省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4.政策实施效果。包括典型案例推广、获得表彰奖励,以及项目实施后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二、绩效评价方式和方法
本次绩效评价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书面评价的同时,将选取部分市、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进行实地复评。实地复评主要采取现场询问、资料核实、选点抽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开展。针对中央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省级林业共同富裕试点任务,将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具体如下:
(一)中央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
1.材料整理报送(6-7月)。各市、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对照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对中央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填写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2),并提交绩效自评报告(附件3)及相关佐证材料。评价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各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在“浙江林业网”下载。
2.书面评价和实地复评(7-9月)。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具体书面评价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复评;在实地复评时,将对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试点示范任务。
7-9月,对衢州市和丽水市的中央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2023-2024年省级林业共同富裕试点建设任务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在实地资料审查时,选取部分实施现场进行抽查。相关市、县(市、区)需严格对照绩效评价指标,组织开展项目自查,并认真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不需上报材料)。同时,对2025年安吉、常山、景宁等3个林业共同富裕试点县任务建设情况进行期中评估。
三、结果运用和整改反馈
(一)结果运用。
省林业局将联合省财政厅下发本次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通知,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结果进行公开。同时,本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资金政策和下一年度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整改反馈。
各市、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对照本次绩效评价提出的整改建议,落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举措,及时完成整改,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市、县(市、区)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开展自查自评。同时,请各地务必加快2025年度中央和省级林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请各市、县(市、区)和有关单位于6月27日前报送绩效评价工作联系表(附件4),并于7月4日前报送中央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上述材料需整理成纸质材料(一份)寄送至浙江省林业资金管理中心。
联系人:省林业局巫剑飞,联系电话:0571-87396345。
附件1-2、4.xls
附件3.绩效自评报告.doc
2025年绩效评价指标.xlsx
2025年绩效评价自评表.xlsx
2025年林业资金绩效评价提供资料清单.xlsx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6月20日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林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pdf